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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索赔二倍工资,中院:大概率是员工自己不签的,驳回!| 劳动法库

时间:2026-08-20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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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5年3月,章某入职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章某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8月,章某从公司离职。

2025年9月7日,公司为章某出具领款单,注明:劳务关系终结的补偿一个月工资人民币6000元;因2025年3月至2025年7月领失业金导致公司无法缴纳社保,每月单位部分1069.32元,现补3月至7月社保合计5346.6元,合计11346.6元。章某在领款人处签字确认,公司随后向章某转账支付该笔款项。

另查明,章某于2025年3月至7月期间逐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为章某缴纳社保时,社保系统提示:“该人员存在正常发放失业待遇,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

庭审中,证人陈某、张某、陆某分别出庭作证,证明公司曾专门召开会议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章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0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双倍工资差额28151.28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未与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系因章某本人原因所致,公司应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未签合同系劳动者本人所为,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性质,惩罚用人单位“拒不签订、拖延签订”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存在过错,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情形下,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公司已经履行了要求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章某明知自己在领取失业保险,为继续获取失业金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主观故意,社保系统提示“该人员(章某)存在正常发放失业待遇,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也进一步印证了章某正在领取失业金。

此外,公司在章某离职时,已向章某支付无法缴纳社保的单位部分,章某亦在领款单上签字确认。

综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章某本人所为,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应当排除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不向章某给付双倍工资差额28151.28元。

提起上诉:未签合同并非劳动者原因,应依法支付二倍工资

章某上诉称:其在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公司没有跟其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原因,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答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章某因领取失业保险故意规避导致,公司主观上无过错。

二审判决: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未签合同具有高度可能性,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证人陈某、张某、陆某的证言证明公司召开会议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会议照片予以佐证;

结合公司员工基本已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以及章某自2025年3月至7月期间逐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系章某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与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

公司已履行了要求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章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6月24日

案号:(2026)鄂03民终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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