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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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于2021年1月4日入职江苏某公司,岗位采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4年7月4日,公司向张某当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公司自2024年7月31日起将与您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
2024年7月10日,公司向张某微信发送《关于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决定》,载明:公司现经慎重考虑,决定如下:
1.撤销前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因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声誉影响及直接经济损失……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对你作调岗处理。
张某回复:“按2024年7月4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执行,7月31日最后一天在职”。 张某最后工作日为2024年7月31日。
后张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发出附期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在解除期限届满前单方撤销该通知,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作出并送达后即生效,非经同意不得单方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其在解除决定生效前(2024年7月31日前)撤销该通知,属于对未生效行为的撤回。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劳动者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单方撤销:
1.2024年7月4日,公司已向张某当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2024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意思表示已有效送达并生效;
张某收到解除通知后,明确回复不同意撤销及调岗,坚持按解除通知履行,表明其不接受公司的撤销行为,双方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未达成合意;
2.公司在解除决定生效后,以调岗为由试图否定解除效力,实质上是规避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该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订立的平等自愿原则,亦无法律依据支持。
因此,公司单方撤销解除决定的行为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7月31日解除。
公司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法定解除情形的情况下,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006.96元。
提起上诉:附期限的解除通知在期限届满前并未生效,公司有权单方撤销
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附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立即造成劳动合同解除的效果,是错误的。形成权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故公司发出附期限通知并非基于形成权。
公司在解除期限届满之前,也即在该通知并未造成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基于形成权向张某发出了撤销决定。
该决定不需要张某同意即发生效力,此效力即为撤销了之前的未届期限的解除合同通知。张某主张的违法解除事实最终并未发生。
二审判决: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送达后即生效,劳动关系随即进入解除倒计时或直接终止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的解除意思表示,一旦送达对方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关系随即进入解除倒计时或直接终止。
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劳动者后,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反悔、擅自撤销,即便后续发出撤回、继续履行通知,若劳动者明确拒绝,该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而于2024年7月31日终止。一审认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
2026年6月1日
案号:(2026)苏04民终1853号
【实务要点】
1. 解除通知送达即生效
劳动合同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的解除意思表示,一旦送达劳动者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解除通知中设定了未来的解除日期(附期限),该解除的意思表示在送达时也已生效,劳动关系随之进入解除倒计时。所以,发解除通知需谨慎。
2. 单方撤回需经同意
用人单位发出解除通知后,无权单方反悔或擅自撤回。若用人单位通过发出撤销决定或调岗通知来撤回解除行为,必须经劳动者同意。若劳动者明确拒绝,用人单位的单方撤销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