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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未发能否被迫离职拿补偿?法院判了!| 劳动法库

时间:2026-09-13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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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闫某于2011年7月13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岗位为售前技术支持,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运维中心商务主管陈某于2022年5月通过微信与闫某核对2021年度销售产值及奖金金额;2023年7月,陈某向闫某发送运维中心考核制度及绩效管理方案;2023年12月,闫某将核算后的2022年度奖金分配方案发送给陈某,陈某回复收到且未提出异议。

2024年10月10日,闫某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拖欠工资、未足额发放2021年至2022年度奖金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付奖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闫某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奖金60025.69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核算并发放年度奖金,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公司未足额发放年度奖金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支付奖金及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商务主管为陈某,微信聊天内容能够体现公司存在发放奖金及闫某2021年奖金数额为40282元的情形。

闫某依据陈某微信发送的运维中心绩效管理方案核算2022年奖金,并将核算方案发送至陈某,陈某收到后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对闫某主张的2022年奖金金额不持异议。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闫某2021年至2022年年度奖金一事,闫某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于2024年10月1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闫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奖金60025.69元;公司支付闫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3206.23元。

提起上诉:公司无奖金制度且不存在恶意拖欠,闫某系主动离职不应获得经济补偿

公司上诉称,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均未规定奖金的发放条件与金额,陈某无权代表公司做出奖金承诺;公司不存在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闫某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不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主管确认奖金方案代表公司行为,拖欠年度奖金构成被迫解除法定事由

二审法院认为,闫某依据公司主管陈某微信发送的运维中心绩效管理方案核算2022年奖金,并将核算方案发送至陈某,陈某收到后未提出异议,陈某系代表公司对闫某核算的奖金进行了确认,一审法院支持闫某主张的奖金并无不当。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闫某2021年至2022年年度奖金,闫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闫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核定经济补偿金数额无误,应予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1月21日

案号:(2026)京02民终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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