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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律师被律所解雇,法院判2N赔偿金24万,高院再审!| 劳动法库

时间:2026-09-19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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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2月24日,北京某律所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聘用李某为专职执业律师。

合同约定李某执行坐班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5小时(13:00至18:00);基本工资为6000元/月;律所交办案件按代理费的20%计发提成,自带案件按代理费的40%计发提成。

李某签署了员工手册,其月工资单扣款项目包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迟到、打卡遗漏及缺勤。

2020年6月8日,律所负责人向李某发送通知,以其破坏规章制度、私接案件、未发案件进展表等为由通知交接工作,并于2020年7月6日解除双方关系。后经律师协会调查,李某不存在私自收案收费行为。

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律所支付提成、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裁决律所支付扣发工资800元、违法解除赔偿金110448元,双方均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提成制专职执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提成律师接受律所规章管理并领取报酬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律所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作为律所的执业律师工作,接受律所的监督管理,遵守律所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李某根据律所的分配进行工作并领取报酬,故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律所虽主张李某私接案件,但根据律师协会的调查结果,没有证据证实李某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行为。

李某在职期间虽存在不提交诉讼案件进展表等情况,但律所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均未对上述情形属于何种违纪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进行明确约定,且律所此前已针对李某的上述行为进行罚款。

故律所对李某作出解除行为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律所支付李某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扣发工资800元;支付李某提成5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9304元。

提起上诉:提成律师属于合作关系且李某严重违纪

律所上诉主张:李某身份为提成律师,案件提成占其收入主要部分且每月收入不固定,双方系合作关系或仅在6000元底薪范围内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存在私接案件及严重迟到早退行为,律所解除合同合法。

二审判决:提成律师提供劳动属律所业务组成并受律所监督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律所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律所聘用李某为专职执业律师,律所向李某支付工资与提成等。

李某提供的劳动为律所的业务组成部分,并接受律所的监督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律所上诉主张李某私接案件、违反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行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律所违反法律规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律所申请再审主张提成制律师与律所不构成劳动关系

律所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称:提成制执业律师与律所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系合作关系;李某严重违纪且私接案件,解除合规合法。

高院裁定: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存在人身从属性,成立劳动关系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律所与李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律所聘用李某为专职执业律师,律所向李某支付工资与提成,李某应遵守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等。

上述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李某亦实际在律所执业,所提供的劳动为律所的业务组成部分,并接受律所的监督管理。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在案证据认为律所和李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认定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律所主张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存在私接案件、违反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行为,律所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故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律所的再审申请。

判决日期:2023年12月27日

案号:(2023)京民申5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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