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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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徐某于2023年2月15日入职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
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向徐某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月固定工资25000元;徐某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月固定工资18000元。
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按照18000元/月的标准向徐某支付了工资,试用期满后,按照25000元的标准向徐某支付工资。
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徐某延长试用期赔偿金25000元以及工资差额7000元。
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决定书》终结该案审理后,徐某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约定3个月试用期是否违法?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及补足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违法约定试用期,公司应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徐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2月14日,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现徐某与公司约定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即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5月14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可约定的试用期间,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徐某关于公司支付赔偿金和补足工资差额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
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试用期约定已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司关于试用期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徐某主张赔偿金和工资差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
公司违法约定的试用期间为1个月,徐某试用期内月工资为1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25000元。
徐某关于公司补足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7000元并支付赔偿金25000元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徐某工资差额7000元、赔偿金25000元。
提起上诉:试用期系协商一致且员工未提异议,支付赔偿金有失公允
公司上诉认为,关于违法试用期赔偿金,一审判决未能体现公平原则。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虽超过法定标准一个月,但此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徐某在试用期及后续工作中从未提出异议。在长达一年的合同履行期内,徐某均按转正后标准足额领取工资,并未因试用期延长遭受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在支持工资差额的基础上,再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实质上是对徐某的额外补偿,有失公允。
二审判决: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及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徐某与公司约定试用期为自用工之日起3个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可约定的试用期间。
据此一审法院对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其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相应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3月18日
案号:(2025)苏04民终6694号
【实务要点】
1. 试用期期限具有法定强制性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的试用期一旦超过法定标准,超出部分即属违法,不能以“双方自愿”作为免责理由。
2. 违法约定试用期面临“双重赔偿”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履行的,不仅需要补足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与转正后工资的差额(部分地区司法实践认为无需补足差额),还必须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两者并行不悖,并非用人单位所称的“额外补偿”。
3. 员工未提异议不能豁免单位责任
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及后续工作中从未提出异议,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主张劳动者事后索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约定自始无效,法定赔偿责任不可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