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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防卫不适时的认定

时间:2025-09-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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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民故意伤害案

2025-04-1-179-002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南岔县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黑0726刑初1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07

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防卫的现实紧迫性已经消除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继续对对方实施加害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库编号:2025-04-1-179-002

                                       王某民故意伤害案

                                                            ——防卫不适时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现实紧迫性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民与被害人王某选因打牌发生争执,后王某选伺机报复。同年4月2日7时许,王某选找到王某民后便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跑向王某民,王某民见状奔逃。王某选边追边向王某民掷出一把水果刀,但未击中。王某选捡起刀后,王某民从地上捡起一根铁棍与王某选对峙。王某选右手持刀,用左手从腰间又掏出一把刀掷向王某民,因未击中,王某选再次将手中的刀掷向王某民,击中王某民手臂。王某民便持铁棍反击,连续击打王某选,直至将王某选打倒在地。后王某民离开现场,寻找打斗过程中掉落的手机。王某民找到手机后持铁棍返回王某选处,警告王某选不得起身,如起身则再次用铁棍击打,但是王某选仍旧起身。王某民在围观群众多次阻拦的情况下,再次持铁棍连续击打王某选,致王某选头部出血,倒地不起。随后,王某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王某选双侧前臂多发骨折,左侧颞骨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左侧额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2024)黑0726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形下造成对方损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王某选为报复而持刀追赶被告人王某民,并向王某民抛掷刀具,欲实施加害行为,王某民为制止王某选的不法侵害行为,持铁棍将王某选击倒,系正当防卫。但是王某民离开现场寻找手机后,在王某选已经丧失加害能力的情况下,不顾围观群众多次阻拦,而再次持铁棍击打王某选头部,致王某选轻伤。因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反击,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

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被告人王某民在被害人王某选已经丧失加害能力的情况下,再次持铁棍击打王某选头部,致王某选轻伤的二次加害行为已经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以及被害人王某选存在过错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34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第6条

一审: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2024)黑0726刑初11号刑事判决(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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