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事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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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作为公安部规范接报案与立案工作的首部专门规章,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程序规范体系。这部规章不仅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更为公民遭遇违法犯罪时如何有效报案提供了权威指引。本文将依据该规定原文,全面解读接报案的法定程序、核心制度及公民权利保障措施,帮助群众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一重要法规。
一、新规出台的背景与法律依据
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该规定的立法依据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上位法律规范,将法律中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程序。
与 2015 年印发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相比,本次新规呈现出更强的刚性约束和更细的操作标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指出,2015 年意见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这体现了制度的更新与完善。据公安部相关解读,新规的出台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报案不规范、处理不及时等问题,通过建立明确的程序规则和责任机制,确保 "报案必接、接案必登、立案必公" 的执法理念落到实处。
二、接报案的法定范围与基本原则
根据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接报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反映并请求处置违法犯罪案件,或者接受其他国家机关移送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咨询、紧急求助、投诉等非案件类警情不属于本规定调整的范围,这为公安机关区分不同性质的警务诉求提供了明确标准。
规定第三条确立了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报案必接、如实登记、依法立案、及时告知、便民高效。这些原则贯穿于接报案与立案的全过程,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基本遵循。其中,"报案必接" 打破了过去可能存在的选择性接案现象;"如实登记" 确保案件信息完整准确;"依法立案" 强调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立案;"及时告知" 保障报案人的知情权;"便民高效" 则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三、"三个当场" 的刚性要求
规定第四条确立的 "三个当场" 制度,是本次新规的标志性内容,也是公民报案时应当重点了解的程序保障。对报案人上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履行三项法定职责:
当场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要求公安机关在接待报案人时,立即将相关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生成唯一的案件编号。这一电子化登记方式确保了案件信息的可追溯性,避免了传统纸质登记可能出现的遗失或篡改问题。网上登记的内容包括报案时间、报案人信息、案件基本情况等要素,形成案件办理的初始档案。
当场接受证据材料是固定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公安机关对接报案人提供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当场清点、登记并出具接收清单。清单需详细记载证据名称、数量、特征等信息,并由办案民警和报案人共同签字确认,这为后续证据使用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对于电子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接收和存储,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受破坏。
当场出具回执并告知查询途径是保障报案人知情权的法定要求。《接报案回执》作为报案事实的法律凭证,必须包含案件编号、接报案单位、办案民警联系方式、案件查询方式以及监督投诉渠道等核心信息。报案人可凭此回执查询案件进展情况,这一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了过去报案后 "查询无门" 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三个当场" 制度适用于所有上门报案情形,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即使对管辖权不明确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应当先行执行 "三个当场" 程序,在三日内完成审查后再依法处理。
四、首接责任制的全面覆盖
规定第七条确立的首接责任制,有效解决了实践中报案 "多头受理、无人负责" 的问题。首接单位的确定遵循 "谁先接收谁负责" 的原则:对于上门报案的,首个接待报案人的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为首接单位;通过 110 报警服务台报案的,接受指令的处警单位为首接单位。
首接单位的法定职责包括四个层面: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执行 "三个当场" 制度,依法制作笔录;
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同样执行 "三个当场" 制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同时告知报案人;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并网上登记,能够判断主管机关的,应当指引报案方向;
对管辖权不明的案件,先执行 "三个当场",在三日内完成审查分类处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紧急处置义务,规定明确要求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办理移送手续。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因管辖权问题导致证据灭失或危害扩大,如对于现行违法犯罪应当立即制止,对于涉嫌诈骗案件应当及时采取冻结措施等。
案件管辖变更后的告知义务同样重要。规定要求首接单位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通知报案人,确保报案人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管辖变更情况,避免因信息不畅影响权利行使。
五、不同报案方式的程序规范
新规针对不同报案方式分别作出了具体规范,确保公民能够通过多种途径便捷报案:
上门报案作为最主要的报案方式,适用最严格的程序要求。规定第六条明确要求县级公安机关在办案部门接待区设置专门的接报案场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接报案中心和智能自助报案终端。接报案场所的设置应当满足保护报案人隐私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确保接报案过程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通过 110 报警服务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 110 接处警工作规范处理。对于报案人在处警现场明确表示不愿到公安机关或事后到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应当当场登记报案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具体报案内容并依法调查核实。对报案人不配合且无具体报案内容的,民警应当当场口头告知不予调查处理,并向 110 报警服务台反馈。
通过来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报案的,首接单位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与报案人联系,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因无联系方式等客观原因无法联系的除外)。这一规定确保了非即时性报案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针对异地报案的特殊情况,新规作出了人性化安排:报案人在异地的,首接单位可以委托报案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询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远程视频询问,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减少了异地报案人的奔波之苦,通过技术手段保障了报案权利。
六、立案程序与监督机制
立案作为接报案后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依法处理。规定第十二、十四条对立案程序作出了明确规范:
公安机关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依法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对于刑事案件,虽然新规未重复《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但强调 "应当依法如实立案,对同一嫌疑人的多个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全部处置,不得遗漏"。这一规定旨在杜绝选择性立案或遗漏犯罪事实的现象。
立案审查期限虽未在本规定中具体明确,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一般为三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延长至三十日;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规定第十六条构建了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报案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三个当场" 制度,公开工作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并探索利用互联网平台接受社会监督。报案人对接报案与立案工作提出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反馈。这一制度设计确保了接报案与立案工作的透明度。
对于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接报案职责或不依法立案的行为,报案人还可以寻求外部监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七、公民报案的权利与义务
了解报案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公民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前提:
公民在报案时享有以下权利:获得 "三个当场" 程序保障的权利;收到接报案回执的权利;查询案件办理进展的权利;对公安机关处理结果提出异议并投诉的权利;对于不予立案决定申请检察院监督的权利。规定第十五条特别强调,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门户网站或公众服务网络公众号,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接报案与立案、案件办理情况等查询服务,依法主动告知办案进展。
公民在报案时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如实提供案件情况的义务,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或诬告陷害他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义务,包括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补充证据等;按规定到指定场所报案的义务,对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可以告知到有管辖权的县级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应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除外)。
报案人应当妥善保管接报案回执,因其包含案件编号、查询方式等关键信息,是后续查询案件进展和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凭证。如不慎遗失,应当及时向接报案单位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