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司法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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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非法从医人员与医院间劳动关系无效,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工资报酬外,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标签:|劳动争议|合同效力|从业资格|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2013年,杨某入职医院任医师,未签劳动合同。2014年,医院以杨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杨某诉请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认为:①依《执业医师法》《合同法》规定,未取得“两证”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与医院间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对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不论过错,用人单位均应通过折价方式,以货币形式对劳动者予以补偿,不扩大适用于劳动者主张的其他款项。②本案中,杨某与医院事实上劳动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杨某在未取得“两证”情况下就业,存在主观过错,故用人单位义务仅限于支付劳动报酬。
实务要点:未取得“两证”非法从医人员与医院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除对劳动者提供劳动以工资报酬形式折价补偿外,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重庆高院(2016)渝民终2439号“杨永胜与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见《非法从医人员劳动合同效力之认定》(陈小康、娅梅),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