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打个不恰当的比喻,我们可以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消费品,而普罗大众则是判断这个消费品优劣与否的消费者。从这个角度看,徐才厚死在315这一天,仿佛冥冥中,一切都是安排好的——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检验法治的机会。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项下新增了“犯罪嫌疑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条文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由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犯罪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查证属实的违法所得在依法返还被害人之后,裁定没收,对于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应当裁定驳回没收申请。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或抗诉。
应该说,当看我们屡屡看到部分犯罪嫌疑人“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大无畏戏码之后,新没收程序的出台在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财产以及舒解我们这些看客的羡慕嫉妒恨方面会起到非常大的进步作用。要不然,徐才厚那累坏了数钞机的MONEY和出动了N多大汽车的黄金山,岂不成了他用生命换回来的留给儿孙的宝贵遗产了?
所以,人没了,钱不能跑。今天检察院可以对徐才厚不起诉,但是明天检察院不可以不申请没收涉案财产。习主席说要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就绝不允许检察院对徐案财产进行选择性遗忘。习主席说凡腐必反、除恶务尽,对徐案财产的处理就是最好的试金石。
当然,我们都是法律人。虽然我要承认,徐案的黄金山确实有点让我恨得牙根直痒,但我还是要装的中立理性一些,在心中默念最好罚得他一个子不剩的同时,我还是要发出作为法律人的声音——要尊重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虽然徐才厚已经被媒体宣判有罪的了,但徐案中的涉案财产到底哪些是违法所得、哪些是合法财产,我还是期待人民法院能够作出公证的审判。这里至少涉及两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
首先,没收程序是否公开开庭审理。既然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程序的权利,那么让这些人充分行使举证质证、对抗辩护等法定诉讼权利就应当是不言自明的题中应有之意。否则,如果没收程序拒绝这些人的实质参与,只是让他们提交书面意见,那么法律对合法财产的保护难免流于形式。
其次,共犯死亡的案件如何安排没收程序。从公开报道看,徐案的涉案财产并未徐才厚一人的敛财结果,而是徐才厚和身边一些人的共谋所得,那么徐案到底是一人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检察院至今未明确回应媒体的报道。如果徐案是共同犯罪,那么当徐死亡之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理程序如何处理?没收程序与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是否能够在同一程序中得到解决?如果没收程序是独立的特别程序,那么共犯之间的举证质证如何设置?种种问题,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均未予以明确,这就难免造成实践的法律适用不稳定、不统一,进而影响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从这个角度看,徐案的出现恰逢其时,正好给法律一个自我完善的机会。
人去剧未终。我们拭目以待。源地址:http://url.cn/boP3V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