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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怎么算出来的

时间:2026-04-05 来源:郑州刑事律师李浩林

作者:郑州刑事律师李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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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量刑建议的出具,分为六个步骤,确认起点刑、确定基准刑、修正量刑情节、计算一般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具体如下(全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例):

1.确定起点刑。起点刑是裸刑,即个罪的抽象犯罪事实对应的刑罚起点,是不考虑具体案件的各种量刑情节得出来的一个点。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9万元,起点刑根据河南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确定基准刑。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加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所增加的刑罚量确定。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即10万元对应的是3年有期徒刑,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19万元对应的基准刑为3年+9个月。

3.修正量刑情节。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创造出的“新概念”,对特定的量刑情节,如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法定量刑情节,先确定各个情节的调节比例,然后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用数学公式为:基准刑*(1-1N%)*(1-2N%)*(1-3N%)*……=A,这里的N指的是从轻减轻幅度,如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掩饰、隐瞒犯罪,减少基准刑的幅度为30%-60%。

4.计算一般量刑情节。一般量刑情节分为法定和酌定,如常见具有自首、坦白、立功、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救助被害人、羁押期间表现好、认罪认罚、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以及其他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先确定各个情节的调节比例,然后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先相加后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计算公式为:A*(1-W1%-W2%+W3%+W4%……)=B,这里的A,对应修正量刑情节,W对应减少或者增加的量刑幅度,如,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退赔退赃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累犯应增加基准刑的10%-40%,如存在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调整基准刑。调节基准刑严格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进行确认,即一定要做到罚当其罪。

6.确定宣告刑。宣告刑即法院作出的判决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可以根据调解结果,在2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然后作出宣告,即有20%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上述计算方式,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如果测算的量刑值低于最低法定刑以最低法定刑作为宣告刑;如果高于最高法定刑的,以最高法定刑作为宣告刑;拟宣告刑低于最低法定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以拟宣告刑作为宣告刑。

大家倍加关注的相对不起诉案件,亦是根据上述量刑测算出来的,在量刑测算结果是“零”“负数”时会优先考虑不起诉,超过1年的,几乎丧失相对不起诉的机会。

所以,专业的刑辩律师,对于存在犯罪事实的案件,均会按照上述方式进行量刑测算,然后结合案件程序辩护、实体辩护,争取最大权益。

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但前提是,专业得过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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