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顾小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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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职务犯罪辩护全流程指南】系列第32篇,面向涉及股权、股票类财产的被留置人家属,解析涉案股权追缴的规则与风险。系列文章持续更新,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全部职务犯罪罪名,以及监察调查、审查起诉、认罪认罚、一审二审、申诉、财产处置等全流程实战内容。
前面几期把退赃退赔的核心问题都讲完了——时机、对象、金额、凭证。从这一期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板块:特殊财产类型的处置。
为什么单独讲这个?因为房子、现金、存款这类财产的处置相对明确,但股权、股票、期权这类资产在追缴过程中变数极大。一个市场波动,涉案金额可能相差上千万。一个行权节点,直接影响家属能不能保住部分财产。
这一期先讲股权和股票追缴中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第一个坑:留置期间股价暴跌,亏的钱算谁的?
被留置人持有的股票账户,留置当日就被冻结了。冻结的时候股价还在高位,但留置期间市场大跌,等到案件判决生效、法院执行时,股票市值已经腰斩。
家属最想问的就是:亏的钱算谁的?能不能要求按冻结时的价格认定,而不是按现在的低价?
答案很明确:股价下跌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办案单位只负责冻结和追缴股票本身及其孳息,不承担市场风险。股票价格随行就市,涨了归国家,跌了也是当事人的损失。不存在“按冻结时价格保底”的说法。
但这中间有一个重要的操作建议:如果股票账户中同时存在涉案股票和合法购买的股票,而涉案股票和合法股票混在同一个账户里、无法区分,账户整体被冻结后,合法股票也被困在里面跟着跌。家属应当尽快向办案单位申请,区分涉案股票与合法股票,先解冻合法部分,避免合法财产跟着涉案财产一起承受市场风险。
第二个坑:融资融券、质押的股票,怎么追?
如果涉案股票已经质押给证券公司用于融资,或者属于融资融券账户中的标的,追缴的规则就复杂了。
质押的股票,质权人(通常是证券公司或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股票变卖后,先还证券公司的债,剩下的部分再作为违法所得上缴。如果股票市值已经跌破质押线,变卖后可能还不够还债,违法所得就追不回来了——但这并不意味着退赃义务免除,不足部分仍需以其他合法财产补足。
融资融券账户的情况更复杂。维持担保比例不足时,证券公司有权强制平仓。如果留置期间股价下跌触发强平,股票被强制卖出,卖出款先还证券公司的融资款,剩余部分冻结。家属需要第一时间通过律师向办案单位和证券公司核实账户状态,避免因强制平仓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扩大。
第三个坑: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价值怎么认定?
上市公司的股票有公开市场价格,价值认定相对明确。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公开市场,价值的认定空间极大。
《解释(二)》规定,预期收益型受贿中,未实际获利的按案发时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市场价格”怎么确定?通常需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股权价值评估。
评估结论的高低,受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公司财务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同一个股权,用净资产法评估和用未来收益法评估,结果可能相差数倍。而评估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涉案金额的认定。
家属能做的是:如果涉案股权价值评估明显不合理,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或由律师在法庭上对评估结论提出质证意见。特别是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用留置时的公司状况还是案发时的公司状况——对评估结果影响巨大,也是庭审中的重点争议领域。
另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在追缴时还有一个特殊问题:怎么变现?不能像股票一样在二级市场直接卖出。通常的做法是拍卖或变卖。但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差,拍卖成交价往往远低于评估价。最终的处置价格和评估价值之间可能有较大差距,这个差距的处理也需要律师与办案单位沟通协调。
三个坑的核心教训
第一个坑:市场风险自己扛,合法财产要尽早切割。
第二个坑:质押和融资融券的股票,追缴顺序复杂,要主动核实账户状态。
第三个坑: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争议空间大,评估方法和基准日的选择是核心战场。
股权类资产的处置,专业性极强。家属自己判断不了,一定要依靠专业律师的评估和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