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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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刑辩50问」专栏由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开办,旨在对实务中常见或不常见、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解答,侧重于诉讼原理、法律规范、现实和经验,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欢迎各位律师同行交流讨论~
今天刊发刑辩50问第19问: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前会议中进行“建议撤诉之辩”?
刑事辩护,没有固定模板和程式。辩护律师需要有探索精神,积极发现新的辩护空间。
经过研究和实践,笔者从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232条挖掘出一个新的辩护空间,姑且称之“建议撤诉之辩”。
“建议撤诉之辩”,就是在庭前会议阶段,辩护律师针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要求法官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免得日后开完庭后公诉机关不愿接受无罪判决而撤回起诉,浪费公帑。
用通俗语言解释,就是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阶段,帮着法官“劝退”公诉机关,提前结束诉讼。
讲真,检察机关在案件起诉后,随时撤回起诉的任性做法,法院苦之久矣。这种“打得过就打,打不过就跑”、动不动就撤回起诉的毛病,也是导致无罪判决率极低的原因之一。
《刑诉法解释》第232条,加大了法院在庭前会议对案件实体内容的审查力度,旨在将有硬伤、明显不合格的公诉案件拦截、劝退。对辩护律师而言,我们多了一个辩护机会——“建议撤诉之辩”。
01“建议撤诉之辩”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对庭前会议的定位是解决“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法院通过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当然包括听取与审判相关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刑诉法解释》第232条:“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司法解释规定的更为具体,这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发表意见,同时提出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02如何进行“建议撤诉之辩”
1. 全面准备,确定方案
一般情况下,召开庭前会议时,辩护律师已经进行了会见、阅卷,掌握全案事实和证据,辩护方案业已形成。
如果认为属于“明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无罪案件,辩护律师便可在庭前会议中,向法官提出意见,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2. 提出申请,启动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法院可以依职权召开,控辩双方也可以申请召开。辩护律师可根据《解释》第227条向法院书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同时说明申请理由,也可列举案件存在“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3. 突出重点,引导法官
庭审会议时,控方和辩方对案件掌握的信息量基本相当,可谓势均力敌,法官已经接触案卷,有初步了解。
相比法官,辩护律师此时具有信息优势,可化身“向导”,引导法官看见案件存在的事实和证据问题,直指问题所在,继而说服法官建议控方撤诉。
4. 说服法官,有法有理
案件是否“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律师首先说服法官,法官接受后再向公诉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建议(基于控审分离原则,法院只能提出撤诉建议,无强制力,犹如善意提醒和警告)。
辩护律师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5条,提出此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直接否定指控,还可以直接列举具体证据问题,例如没有伤情鉴定意见、证供不一致等。至于是否“明显”?这是一个程度判断,没有可量化标准,辩护律师可以从各个角度提出个人意见,例如类比同类案件等等。
5. 持续跟进,从容应对
辩护律师提出建议撤诉,后果不外乎如下几种:
检察机关接受法院建议而撤回起诉,之后可能作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诉讼就此终结,这是最理想的结果。
控方不撤诉,那么双方法庭见。开庭审理后,法院则不再准许撤回起诉,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这个结果,对辩方也不错。
检察机关不撤诉,开庭审理之后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却要求撤回起诉,如果法院裁定准许,那么,辩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第238条第五项,就撤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寻求二审救济。这增加了辩方的救济途径。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如果补充新证据,以新事实和理由卷土重来,再次起诉。律师就照常应对,重点审查是否新证据、新事实。
庭前会议,要不要提出“建议撤诉之辩”,有的律师举棋不定,犹豫不决。此时只需问自己三个问题:法律有禁止吗?没有。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吗?有。最坏的结果是什么?意见不被法官接受,仅此而已。
既然如此,何妨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