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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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刑辩50问」专栏由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开办,旨在对实务中常见或不常见、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解答,侧重于诉讼原理、法律规范、现实和经验,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欢迎各位律师同行交流讨论~
今天刊发刑辩50问第9问: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为何傻傻分不清?
法庭上,常听到律师在质证和辩论时,将“传闻证据”和“传来证据”混作一谈,傻傻分不清。
外行人听个热闹也就罢了,内行人听得这“鹿马不分”,总想友情提示一下。毕竟,法律之下,鹿是鹿,马是马,含糊不得。
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虽然一字之差,却根本不是一回事。
01什么是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的出处和来源不同,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这是学理上的分类,是为了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把握其规律。对于我们实务律师,不了解这些分类也不影响我们举证、质证。
来源 | 是否转述和复制 | 证明力 | 可靠性 | |
原始证据 | 第一手 | 否 | 大 | 强 |
传来证据 | 第二手、N手 | 是 | 小 | 弱 |
原始证据就是第一手资料,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没有经过转述或者复制的证据。
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是指经过摘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可能是二手甚至三手,四手资料。
相比而言,原始证据没有经过中间环节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案件的最初情况。失真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可靠性较高。比如在犯罪现场直接提取的物品。
而传来证据,经过二手、三手,或者复制,或者转述,其虚假的可能性相对较高。例如,文件的副本,物证的照片。
一般来说,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更加可靠。因为证据经过转述传抄和复制,往往产生偏差,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就会降低。而且证据传转的中间环节越多,越有可能存在偏差。通常认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基于这些人类经验,侦查人员、律师等诉讼主体在调查取证时,都会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在法庭上,一造如果向法庭提交了二手、三手证据,另一造会立刻质疑其真实性。
02什么是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这个词来自英美证据法,英文是“hearsay evidence”。
传闻证据,大概有两类:
第一类是,不是自己亲自感知的而是转述别人所述内容。
例如,甲作证:“张三昨晚喝酒时跟我说,他看见李四前天傍晚在国贸地铁A口抢劫”,证人甲,并非亲眼看到、亲自感知这起抢劫案,其所述乃道听途说之言。传闻与传言的意思相同。人类都有如此经验:“传闻未必真”,传闻还有可能是以讹传讹。
第二类,法庭外做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例如,在英美法庭上,控方律师向法庭宣读未到庭作证的证人托尼王曾向警官陈述的笔录。这就属传闻证据。
英美法律体系中,一般要求所有的证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专家、警察等)都要亲自到法庭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询问,让陪审团和法官戴上眼镜仔细地察言观色、辨别真假。
对于不会走路、不会说话的物证,则需要主人或临时主人将之带到法庭。这个物证的“搬运工”同样也要作为证人接受询问。
例如,沿袭英美法系的香港,在《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79C条第6款A项规定,若录像记录获接纳为证据,须传召事主出庭。
03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有一个传闻证据规则,也叫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其核心要义就是将传闻证据从法庭排除出去,不能进入陪审员和法官的法眼,更不能将之作为定案根据。
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章明确规定了 “传闻证据规则”。不过,原则都会有例外,传闻证据规则也有诸多例外,例如,前面例子中的证人托尼王,开庭前突然死了,他之前向警官所做的陈述笔录,就不能不问青红皂白一股脑排除。
传闻证据规则,早在16世纪就已出现在英国,18世纪达到鼎盛。
为什么会出现这项证据规则?
一是源于人类的经验常识:传闻不可靠,二是采纳此类证据有危险,可能阻却真相之发现:庭外形成的证据,证人没有宣誓,没有接受交叉询问,裁判者不能判断庭外证人陈述之真假,宣读笔录可能被断章取义。
这些证据既然有危险,又不可靠,干脆把这些传闻证据赶出法庭。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庭上,如果控方律师满头大汗地宣读侦查人员对证人、被害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宣读庭前对被告人所做的188份讯问笔录……不可以!辩方律师立刻反对,法庭则立刻制止。
控方证人、辩方证人,都必须乖乖排着队,亲自出庭,一个一个接受交叉询问。
至于被告人,他这个大活人已经站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轮番对他使劲问——陪审员和法官认真地听,法官如果听不明白,还能自己亲自问他个底朝天。大活人在此,大家有啥问题使劲问就行了,念啥劳什子笔录!纯粹多余、浪费时间,真是不可理喻,所以,法庭让你问他七天七夜,但是不允许将其庭前供述作为证据宣读——因为这是传闻证据。
注意,这是英美法系的一项证据规则。
04辩护律师如何质证
传闻证据规则是别人家的一项证据规则,咱们律师就不好拿来直接用。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的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俗称直接言词原则),与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近似。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大陆法系中直接言词原则,体现在不同法条中,例如192、193、194条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仍然是个稀罕事儿,学界数年一直将“证人不出庭”“如何提高证人出庭率”作为研究课题,没完没了地写论文。证人为啥不出庭?原因很简单,《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另一方面又把证人出庭与否的决定权交给了法院。开了一扇门,同时又交给法院锁和钥匙。
所以,今天我们见到的庭审实况,仍然是公诉人辛苦宣读笔录作为指控证据,法庭采信笔录并作为定案根据。
那么,辩护律师如何对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进行质证?
我们质证时,可以完全撇开传来证据、传闻证据这些分类,不必考虑证据的学理分类,不必考虑他国他地的证据规则。我们律师讲究的是方法,是现实操作应用,不必人为搞得那么复杂。
我们在法庭上质证,同样采用传统方法——聚焦“三性”和“两力”,质疑其证据资格,削弱其证明力,说服法官排除证据、或者不采信证据、或不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传来证据,我们可以侧重从真实性和证明力角度展开。传来证据,其真实性常常经不住推敲。例如,公诉人出示一册笔记本复印件,上面没有物品所有人签名确认,也没有提取笔录。对此证据,质疑其真实性:复印件是否伪造?原物是否存在?复印件来源哪里?提取保管链条是否完整?……
对于传闻证据,目前也只能从证据本身进行质证,而很难要求法庭直接予以排除。传闻证据,道听途说,甚至以讹传讹,一般其真实性比较薄弱,可在此多着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