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激烈控方词穷 法官不忍纸条支招
2015年9月9日,来宾市寺山乡陈王村韦文镇等十六村民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重审一案的庭审中,出现了控方理屈词穷,法官传纸条支招的司法乱象。
来宾市寺山乡陈王村韦文镇等十六村民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原一审由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韦文镇等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三年和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十六名被告人上诉后,2015年5月18日二审法院来宾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5年9月9日兴宾区法院重审开庭。
当天下午庭审中,由于公诉人没有依法对被告人发问,公诉人解释认为,被告人都不认罪,不需要发问。辩护人对此,向审判长控告,指出公诉人消极控诉,此举失职,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规则第四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进行下列活动:(二)讯问被告人。控辩双方对此展开激烈辩论,辩方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被告人不认罪,公诉人不履行控诉职责,不依法讯问被告人,不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而就在此时,坐在审判席上的范姓女审判员不忍公诉人招架不住的缰局,公然向公诉人传递纸条,被辩护人发现,旁听席上的一百多名村民一片哗然,全体辩护人提出抗议,要求公开纸条内容,审判长不得已宣布休庭。双方缰特近五个小时,值到晚上20点50多分,才得以查看该纸条内容,内容大概是,指导公诉人如何应对辩护人的问题。
本案被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岂料,变更合议庭后的重审法院,却出现控审一家亲的情况。公诉人与辩护律师是控、辩双方,而法官是审判一方,法官居中审判,保持中立,才能保证公平公正,这是刑事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要求。然而,在庄严的法庭之上,在众目睽睽之下,审判员无视法官行为规范,违背法官居中审判原则,站在控诉一方,公平正义何在?又怎对得起头顶上的国徽?
本案全体辩护人认为法官已经无法保证公开审理,强烈要求公开纸条内容,以便是否申请其回避,纸条内容果然是法官为公诉人支招。为此,全体辩护人要求合议庭回避。又鉴于法院其他种种违法表现,以及该案复杂的案件背景。全体辩护人要求整个法院回避而申请异地管辖,以便此案能够公平审理。
附
异地管辖申请书
申请人: 方学业,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韦文镇等十六名被告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被告人罗世台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
请求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韦文镇等十六名被告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移送上一级法院审理或者移送上一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来宾市以外的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来宾市寺山乡陈王村韦文镇等十六村民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下简称来宾来宾鳌山村民案),由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14年4月15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兴宾区人民法院几经延期后,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2014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韦文镇等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三年和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14年11月26日,十六名被告人不服全部上诉。二审期间,主办法官覃促因未审先定,违反刑事诉讼法,被申请回避并被准予回避。2015年5月18日,二审法院来宾市中级法院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辩护人认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无法保证公正审理此案,理由如下:
一、2015年9月9日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案过程中,有如下违法和不当行为。
1、合议庭审判员违反法官行为规范,表现在:(1)违反法官集中精力、专注庭审要求。2015年9月9日上午开庭庭审中,合议庭一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多次随意离开审判席的情况,违反《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二)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2)违反法官审判中立角色。2015年9月9日下午开庭庭审中,合议庭同一审判员当庭向公诉人传递纸条,被辩护人发现,全体辩护人要求审判员公开纸条内容,以便辩护人决定是否申请其回避,休庭后,近五个小时的抗议,才得以公开。纸条内容大概是指导公诉人如何应付辩护人的问题,其行为违反《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四)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严重违反法官审判中立角色,已无法保证公正审理此案。
2、审判长主持庭审失职,表现如下:(1)对于上述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违法行为,审判长未能及时制止,直到该合议庭审判员当庭离开审判席向公诉人传递纸条被辩护人抗议后,才不得不已宣布休庭。(2)在2015年9月9日下午开庭庭审中,公诉人存在消极公诉的情况,没有依法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的职责,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诉人的这种行为,也不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此,辩护人提出抗议,但审判长未予纠正,是为不当。(3)公诉人越权命令法警拉走辩护人,审判长亦未予制止或纠正。宣布休庭后,辩护人与审判长就审判员传递纸条一事进行沟通并无不当,法庭秩序应由审判长主持,公诉人有何权力命令法警,而对于公诉人的不当行为,审判长也未予制止或纠正,也是失职。
3、庭前审判程序也存在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兴宾区人民法院没有提前三天将开庭时间书面通知本案各被告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二、本案发生的背景比较复杂、涉案人员比较多,当地基层法院不宜审理。
本案的起因是广西布伢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陈王村村集体权益的冲突,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背后是错综复杂的土地及庙宇的权益之争,部分当地政府官员暗中干预司法。以苏绍虎等人为首的广西布伢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得到地方官员暗中保护,通过利诱、强迫甚至威胁等方式巧取豪夺、非法接管来宾寺山乡陈王村鳌山庙经营权。未经陈王村集体同意,把鳌山古庙推平,虽然重建新庙,但庙宇大门、上山青石板被毁,古神像、古钟、门牌匾石碑亦不知所踪,古香古色的具有几百年文化底蕴的庙宇茫然无存。同时,布伢公司强行霸占陈王村集体的1000多亩山林土地,划为鳌山庙景区范围。强行截留陈王村世代生产和生活用水的水源即鳌山庙泉水,用于修建水厂营利。非法设卡收取门票、香火钱、圣水钱,每年营利上百万元。其一系列行为,给村民造成水土流失、山林和农田被毁,农田灌溉和生活饮水极为困难。村长韦文镇、韦乃起等村民代表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无回应。却遭到以韦某、苏绍虎、苏某等人为首恶势力报复,韦尤表、罗世超、覃怀周、韦尤战等村民曾被打伤,有的被打骨折。控告无门,敢怒不敢言,报复殴打村民的凶手却仍逍遥法外。但当村民为阻止开发商施工时,即遭到当地警方的干涉,村民要么被以行政或刑事拘留,要么被警告。我们有理由相信,以苏绍虎等人为首的广西布伢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地方政府官员勾通,在兴宾区形成一定的势力,有政府保护伞。
鉴于兴宾区法院的以上种种违法和不当行为,结合本案案件复杂的背景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辩护人认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已经无法公正审理此案,应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更能保证公平公正审理。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学业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