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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律师必须要掌握的 10 个法条|iCourt

时间:2026-11-01 来源:韩锦超律师

作者:韩锦超律师                                 来源: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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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立法的暂时搁置,使得强制执行领域缺乏一部统一的执行法典。强制执行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散落在多部部门法、司法解释中,法条繁杂、司法解释众多。不管是执行法官还是执行律师,在引用执行法律依据时,都会因无统一执行法典而困扰。为此,笔者梳理了执行律师办理执行案件最常用的 10 个执行法条。

01、执行的依据与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 235 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条文解读:该条主要规定了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法院。解决的当事人拿到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裁定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需要向法院主动申请才可以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法院移送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文书、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法律条文展开,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解决的是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后向哪家法院申请执行的问题,包括执行级别与地域管辖。对于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执行。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比如商事仲裁裁决、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等。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02、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 236 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条文解读:该条解决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不当、不规范时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很好理解,就是诉讼程序中的原告、被告与第三人以及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那么,哪些利害关系人可以能够作为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呢?依据《最高法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符合:① 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② 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③ 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④ 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⑤ 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原则上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作为例外情形对待。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管辖法院均为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03、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 238 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解读:提起执行标的异议的主体为案外人。注意这里的案外人,并非泛指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指的是除当事人之外基于某些原因未参与案件,但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某种权利因法院执行行为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独三与无独三,因其已参与案件,而不能是这里的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应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的理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享有某种权利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如司法实践中,案外人认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物权期待权、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进而主张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对法院执行标的异议结果不服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收到复议裁定 6 个月内申请再审);15 日内,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自 2025 年 7 月 24 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用了 23 个条文进行归档。另外还要区分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案外人执行程序中救济权利的差异与程序衔接。

04、执行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 241 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条文书的执行。

条文解读: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如何使用执行和解制度。执行和解一般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行法院的参与,一方让渡部分权利或者尽快达成执行还款计划而形成的和解。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达成并生效后,执行程序中止,由当事人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中止执行并不必然解除此前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由申请执行人决定是否向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申请执行人有两种方法择一选择:(1)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三年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2)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具体关于执行和解制度,可以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05、执行担保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 242 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条文解读:该条规定了执行担保制度。执行担保的设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一是担保人向执行法院作出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自愿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二是担保人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担保保证书或者作担保笔录;三是该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四是以不动产财产作为执行担保的担保物还需要办理登记。仅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但该第三人未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的,不构成执行担保。执行担保强调的是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执行担保的法律后果是具备条件后,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无需通过执行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的程序。具体关于执行担保的达成,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06、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 246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条文解读:执行检察监督是执行监督的方式之一,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开展的外部监督。与法院内部的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等救济方式不同,执行检察监督是一种来自法院系统外部的监督力量,引入的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通过纠正执行违法来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检察监督进行了细化规定,如第 5 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需要提交以下材料:①监督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明确的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②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③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④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能够证明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相关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数据显示,2025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 67151 件,同比上升 9.3%。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审判活动监督、执行活动监督、支持起诉四项主要业务占比分别为 33∶17∶26∶24,2024 年为 31∶7∶22∶30,执行活动监督案件量较 2024 年提升 4 个百分点。对法院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 54566 件,法院采纳 53245 件,采纳率为 96.1%,保持较高水平。其中,在开展涉民事终本监督中,督促法院执行完毕 2817 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约 11.8 亿元。监督法院解除违法“查扣冻”案件 650 余件,涉及金额 3 亿余元。

07、执行财产措施与善意文明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 255 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条文解读:该条规定了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比如存款、动产和不动产,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动产和不动产,并采取相应的查、扣、冻措施。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则是通过司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其价款清偿债务。具体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流程:财产定价→选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竞买人缴纳保证金→财产竞拍、成交后支付拍卖款→财产交付等环节。

善意文明执行,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0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惩罚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条文解读:代理民商事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结束,通常收到法院判决书判项的后面都会附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的惩罚制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包括两部分,即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09、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条文解读:终结执行简称“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原因,从而使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即不具有执行的条件,或者判决实质上彻底无法履行或无履行的必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 条详细规定了 13 种终结执行的方式。终结执行程序(“终结”)通常是永久终结,具有不可逆性,一经终结,案件无法直接恢复。终结执行裁定作出后,即使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执行法院也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人民法院也不会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实践中要区分终本与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程序,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仍无法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案件未来有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具备条件的,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10、拒执罪

《刑法》第 313 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解读:该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里的“判决、裁定”,不仅包括民事案件中的给付判决、裁定,还涵盖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财产执行的部分,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行政罚款裁定等。其本质是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和国家公权力,因此从民事违法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执罪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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