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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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刊载于人民司法·案例 2024.28(总第1047期)
(2023)渝05民终7464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涉及转让非营利法人股权协议的效力问题。依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五条规定,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非营利法人具有公益性,其资产构成除举办者的开办资金外,还有政府补贴、基金奖励等非举办者的资产。以非营利民办学校为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举办者的开办资金或其他主体资助、捐赠的资产均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举办者亦不得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取回开办资金、取得利润或获取收益。
本案某某幼儿园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从双方当事人杨某(甲方)与黄某(乙方)签订的某某幼儿园股份转让合同约定可以看出,双方系以转让该非营利法人的股权,并收取相应股份转让价款,从而让原举办者即杨某获取办学收益或取得利润。本案黄某若愿意加入到该幼儿园,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可以通过变更举办者等方式进行,而不得以股权转让、支付相应股权对价的方式进行。因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应无效。故黄某的请求缺乏有效合同的依据。
评析
一、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签订的股权(举办者权益)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具体分歧体现为:受让方黄某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要求依据合同主张相关权利;法院核心审查要点为该转让行为是否符合非营利法人的公益属性、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终否定了合同效力。
二、裁判法律依据适用评析
本案法院适用法律精准、层级清晰,实现了民法典法人制度与民办教育特别法的有机衔接,法律适用逻辑严密、于法有据。
第一,法院援引《民法总则》(现《民法典》非营利法人章节)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确立了裁判底层规则。明确非营利法人的核心特质为公益性、非营利性,核心禁止规则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利润,从民事基本法层面划定了非营利法人的运营底线,为后续合同无效认定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第二,精准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专项规定,聚焦行业特殊规制要求。依据该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获取办学收益,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具有独立性、公益性,包含开办资金、政府补贴、捐赠资金等全部资产,均归法人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也不得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变相抽回出资、获取利润。
整体而言,本案采用“一般法+特别法”的适用逻辑,以民法典确立非营利法人基本准则,以民办教育专项法规细化行业禁止性规定,法律适用无漏洞、无错位,完全契合特殊民事主体的司法裁判规则。
三、核心裁判逻辑评析
本案裁判逻辑闭环完整、层层递进,从主体属性、行为本质、合规路径、法律后果四个维度完成完整论证,说理透彻、逻辑严谨。
1. 界定主体属性,夯实裁判基础
法院首先明确案涉幼儿园为非营利性民办法人,其资产并非单纯属于举办者个人。区别于营利性企业,非营利民办学校资产叠加了社会公共资源,承载公共教育服务职能,天然具备公益属性,举办者不享有类似公司股东的资产收益、自由处分股权的权利,从根源上否定了股权转让的权利基础。
2. 穿透审查交易本质,否定行为合法性
法院并未仅审查合同形式,而是穿透式认定交易实质。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名义上是举办者权益转让,实质上是原举办者杨某通过收取转让价款,变相取回开办资金、获取办学收益,直接违反非营利法人“禁止收益分配”的核心强制性规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规交易。
3. 区分合规路径,明确行为边界
裁判文书明确区分了合法入驻方式与违规交易方式,厘清了实务误区。法院认可第三方主体可加入非营利民办学校、参与办学的合法途径,即通过法定程序变更举办者、承接公益办学义务,而非支付对价购买股权、谋取个人收益。该认定有效避免了“一刀切”否定所有举办者变更行为,兼顾了办学主体流动性与公益属性稳定性。
4. 定性合同效力,明确裁判结果
基于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教育领域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进而驳回受让方黄某的诉求。该结果完全契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裁判结论合法正当。
四、裁判核心价值与司法意义
1. 坚守公益底线,维护公共利益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承担普惠教育、社会服务职能,其资产包含公共资源加持,不属于私人盈利工具。本案裁判坚决杜绝举办者通过股权转让套现牟利,防止公益教育资产私有化、商业化,守住了民办教育公益属性的核心底线,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2. 纠正实务误区,统一裁判尺度
司法实践中,大量主体混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机构的权益边界,误将非营利学校举办者资格等同于公司股权,认为可自由转让、对价交易。本案判决明确:非营利法人无“股权”可转让,所谓股权对价交易均属无效,统一了重庆地区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3. 规范民办教育行业合规运营
本案对民办教育举办者、投资者具有极强的警示与规范作用,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运营规则:举办者仅可承担办学责任、履行公益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抽逃资产、获取私人收益,倒逼行业回归公益办学本质,助力民办教育行业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综上,(2023)渝05民终7464号判决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精准、裁判逻辑严谨、价值导向鲜明。法院通过穿透式司法审查,精准界定了非营利民办法人的资产属性与举办者权利边界,否定了以牟利为目的的非营利学校股权转让行为,既严格恪守法律规定,又充分兼顾民办教育的公共公益属性,是规范民办教育领域民商事交易、平衡私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优秀典型判例,具备极高的司法参考价值与行业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