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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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因千元借款引发的推搡拉扯致人轻伤的纠纷,却经历了四年诉讼、四次裁判。这起看似普通的“小案”,背后是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能否仅凭损害结果就予以“客观归罪”的实践难点。本文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解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处理规则,供各位读者参考。
法信·人民法院案例库
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04-1-179-003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轻伤害案件 主观故意 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中与被害人施某周系同村村民,施某周曾向张某中借款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承诺在2021年春节前归还。2021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六)中午,张某中酒后到张某国家玩,见到正在为陈某红(张某国妻子)输液的施某周,即轻哼一声“瞎搭”(注:方言,意思是说话不守信用),并上前用力将施某周抱住,施某周随即挣脱。之后,张某中、施某周、张某万、张某国四人在张某国家中的客厅内玩扑克牌,张某中因饮酒过多,出现抓牌不稳、掉牌等状况,其他人见状不愿继续打牌,走到屋外。后施某周回到客厅为陈某红换药水时,张某中向施某周提出不愿打牌就归还之前的借款,遭施某周拒绝。施某周起身离开,张某中追着施某周跑,要求施某周归还借款并将施某周抱住,两人在推搡中,施某周身体朝右倾斜倒地,右脚蹩向外侧受伤,张某中帮助查看并欲扶施某周起身未果。施某周被亲戚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施某周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张某中支付了施某周住院期间的医药费。
施某周出院后,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但因赔偿事由意见不统一未达成赔偿协议。2021年3月11日,施某周一方报警,安徽省枞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作为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张某中赔偿施某周15万元,双方自愿和解。
2022年7月9日,枞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施某周被伤害案线索,经初查并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7月13日,经鉴定,施某周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次日,枞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对张某中立案侦查。2022年7月20日,施某周出具谅解书,对张某中表示谅解。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2022)皖072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中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皖07刑终9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皖0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中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中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日作出(2024)皖07刑终44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4)皖0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中无罪。
裁判理由
本案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主要争议焦点是张某中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施某周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而这种明知既包括必然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也包括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二是行为人的心理必须处于希望或者放任的状态。本案中,施某周右脚受伤系张某中搂抱施某周相互推搡过程中摔倒形成。认定张某中是否具有犯罪故意,需要结合案件起因、行为方式及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预见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避免唯“结果论”,简单、机械认定犯罪故意。
其一,从案件起因看,张某中与施某周之间平时关系较好,本次发生搂抱推搡,是因施某周等不愿意继续打牌和未按约定归还张某中的借款,张某中抱住施某周,施某周挣脱而临时引发,引发原因属于生活中的琐事,该事由一般不足以使人产生伤害他人身体的动机。
其二,从行为方式看,张某中没有对施某周实施直接打击等加害行为,其脚把施某周的右脚别住,是在搂抱施某周相互推搡过程中形成的,非有意实施别脚行为。案发现场见证人员以及后期了解情况的施某周亲友,均认为施某周受伤是两人“闹着玩”过程中形成的。在日常生活中,两个年龄相近、体态相仿、力量差距不大的成年男性,在平地上仅有推搡动作,一般不会造成对方伤害的后果。施某周右脚被别住倒地,导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受伤结果的发生存在偶然性。
其三,从事后表现看,施某周右脚受伤后张某中即帮助查看伤情并试图帮忙复位,在施某周住院期间为其支付全部医疗费,出院后积极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表明张某中对造成施某周伤害后果持反对和排斥态度,与间接故意所要求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符。
其四,从被害人的态度看,在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张某中刑事责任时,施某周作为被害人及时出具谅解书,对张某中表示谅解,不希望追究张某中的刑事责任,说明施某周本人不认为张某中是故意伤害自己。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施某周右脚受伤,是张某中已经预见,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结论。原判认定张某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终审法院依法改判张某中无罪。
裁判要旨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嬉戏打闹等引发矛盾,仅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妥当处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第234条
一审: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072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2023年7月19日)
二审: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7刑终90号刑事裁定(2023年12月13日)
一审: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4)皖0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2024年3月27日)
二审: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7刑终44号刑事判决(2024年7月3日)
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处理规则
——《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入库编号:2025-04-1-179-003)》解读
轻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且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等引发,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此类案件普遍具有以下特征,即行为人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不明显,在暴力使用上轻微且有克制、客观上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存在多因一果现象等,容易引发定罪量刑分歧,给案件的判断和处理带来一定困扰。此时,若简单、机械地以伤情结果对行为人入罪判刑,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可能导致“案结事不了”“一代官司三代仇”等负面效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这类案件能否依法妥善处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关系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针对这一情况,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入库编号:2025-04-1-179-003)》的裁判要旨明确:“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嬉戏打闹等引发矛盾,仅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妥当处理。”这就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规则指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准确把握轻伤害案件中的“故意”要件,避免客观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有无伤害故意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因素之一。但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轻伤害案件中的主观故意认定,是一个相对棘手的问题。
此类案件往往因民间纠纷引发,通常涉及复杂社会关系或者情感纠葛,行为人因矛盾激化实施推搡、拉扯等轻微暴力程度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对方轻伤结果。此时,对于轻伤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究竟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难以直接判断。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审查更为关注伤害事实的情况,主要强调“有没有伤”“谁实施的致伤行为”,而忽视对主观罪过、案件起因、背景等整体情况的考察,导致案件处理陷入单纯客观归罪的误区,进而导致案件定性不准,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也不满意,甚至激化矛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不好。因此,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准确判断行为人对伤害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避免单纯根据伤害后果机械地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而言,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时,应当结合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伤害手段、受伤部位、当事人双方事后态度等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到案发地点走访调查,咨询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于原来具有较深矛盾,行为人主动实施伤害行为,手段上没有节制,推搡、拉扯与本人体质、力量有悬殊的老人、儿童、残疾人、病人等,或者持工具攻击受害人身体要害部位,造成轻伤后果的,通常可以认定为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对于只是因日常琐事纠纷,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简单认定具有伤害故意。应当注意,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然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在严格、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不能因“当事人认罪”而放松对其主观故意的审查判断。
本案中,从案件背景和起因看,张某中与施某周平时关系较好,此前没有深刻矛盾,张某中搂抱施某周的目的是希望其继续打牌或者归还借款。通常情形下,此类琐事一般不足以产生伤害他人的动机。从行为方式上看,张某中并未实施直接打击等加害行为,其搂抱行为一般不会造成人身伤害,现场见证人及后期了解情况的亲友都认为二人属于“闹着玩”,并未超出日常接触范围。施某周在挣脱张某中搂抱过程中右脚被别住倒地受轻伤,依照生活常识和经验难以预测,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从事后表现看,张某中在施某周右脚受伤后,立即查看伤情帮助复位,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赔偿经济损失,也可以印证其主观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排斥态度。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张某中主观上并无伤害施某周的意愿。虽然张某中在侦查期间对故意伤害罪作出认罪认罚承诺,但是认定其伤害故意的证据不足,故终审法院依法改判张某中无罪。
二、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推矛盾妥善化解
宽严相济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罚当其罪,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的最佳效果,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治理的最佳效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不仅包括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也包括依法审慎归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40条规定:“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予以准许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当捕即捕、当诉则诉。”根据上述精神,在轻伤害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的理念,摒弃简单定罪判刑了事的观念,强化“定分止争”意识,通过沟通会商、释法说理、促成和解等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民间纠纷、生活琐事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多发生在亲属、邻里、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间,掺杂着复杂情感、民风习俗、人际关系等因素。如果简单就案办案,一判了之,从表面看是解决了法律问题,但可能会加深双方的对立情绪,甚至引发持续申诉、信访,影响社会稳定、削弱司法权威。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聚焦矛盾实质化解,切实促进案结事了。具体而言,对于情节轻微,介于罪与非罪的行为,应当立足于社会一般认知心理作出合理判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适用法律,使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符合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能够有效解决矛盾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对于虽然造成轻伤害后果,但是主观故意不明显,简单判处刑罚无法取得最佳效果的案件,要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即使那些根据案件情况,能够认定存在伤害故意,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也要充分考虑适用刑罚及刑罚幅度的必要性、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刑罚给当事人及后续社会治理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和附随后果,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在法律的框架内兼顾情理,尽力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于被害人的诉求要充分重视,特别是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要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必要时借助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社会调解等力量化解矛盾纠纷。
本案中,施某周受伤后并未报警追究张某中的刑事责任,施某周及其亲属的主要诉求是得到适当的赔偿,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施某周的权益得到保障,二人矛盾得到化解,关系恢复如初。张某中被立案追诉后,施某周主动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希望追究张某中刑事责任。此时,如果追究张某中的刑事责任,反而可能重新激化双方矛盾,引发社会公众质疑,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为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前往案发地调查了解案情,听取受害人、基层组织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最终,人民法院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让本案得到合法合理合情的处理,也为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贡献了可资参考的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