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闫园,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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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执行案件如果走到了终本,意味着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足额财产清偿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而执行立案已满6个月,需要结案,所以通常就以终本方式结案。如果后续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果没有,就可能一直搁在这。
本文要讲的是一起在2022年终本的案件。
📃追回钱的希望不大,还要追吗?
当事人是一位八十余岁高龄的老太太(1940年生),从2014年开始陆续借钱给甲,持续到2018年,累计7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还。2021年老太太委托当地一位律师起诉、执行,只执行到7万元,甲名下再无任何财产,案件终本,还剩63万元本金及利息。
2023年初当事人找到我,沟通后得知当时给甲的借款可能用于丈夫乙的工程生意。此前催要借款时,甲曾说过“我和乙说一下,让他准备点”,并且乙在几年间确实替甲偿还过18.5万元的利息。双方名下还有共同经营的公司。虽然名义上处于离婚状态,但据说是离婚不离家,仍然共同生活,部分债务有可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但可惜的是之前的律师未提醒当事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可能,仅起诉了甲,而甲可能早就完成了财产转移,以至于执行后已基本不剩多少财产。
我告诉当事人,案件接下来可以采取三步,第一,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胜诉后执行乙;第二,如果通过调查取证可以发现甲、乙或者向其他案外人(如其子女)转移财产的证据,考虑债权人撤销之诉;第三,如果前述手段无效,考虑提起拒执罪的刑事自诉。以上每一步都不容易,我一再和当事人释明案件难度和风险,当事人仍然坚持继续追债,便接下了这件看起来不太可能完成的案子。
📃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将配偶拉进来
首先向执行法官申请调查令:1.查询甲乙之间自2014年起的银行转账记录,发现甲乙之间近几年互相转账达上千万元,且甲向乙转账金额较之乙向甲转账金额多出数百万元(证明财产混同及借款用于生产经营)。2.调取二人婚姻档案,发现二人曾结婚离婚各两次,确定二人准确的婚姻存续期间,借款中有40万元发生于该期间(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3.二人2015年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为共有,但第二次离婚后2年才出售于第三人,即离婚后长期未分割财产(证明财产共有)。
结合此前乙方曾代甲方向当事人还款18.5万元的证据(构成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共同经营公司、个体工商户的事实,法院支持我方诉请,判决乙方与甲方共同向当事人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开庭时,甲作为第三人出庭,开完庭后,我请法官先不要让甲离开,因为在对甲的执行程序中法官已经做出了司法拘留的决定,但因找不到人就暂未执行。现在她人已到法院,正是拘留的好时机。于是我快步跑到隔壁的执行局找甲的执行法官,正巧他在水房接水。甲被控制在办公室后,仍然一副无所谓的样子,坐在那里慢慢喝水。当日稍后执行法官打来电话,说甲提出先还3万块钱,你们是否同意先不拘留?经与老太太沟通,无法接受这样毫无诚意的方案,于是甲被拘留15天。
此处说一下调查令和案由的问题。
关于申请调查令,根本的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但这两条规定得比较笼统,所以各地都相继出台了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就执行程序中何时可以申请调查令,有的笼统规定“执行阶段”(北京)、“执行案件过程中”(江苏),有的明确规定“执行终结前”(天津)、“执行完毕前”(广东)、“执行案件结案前”(河南)等等不一而足。河南还特别规定了“因暂无财产线索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的,随时可以申请执行调查令,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上应当签发调查令。”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法院可能不允许在终本后申请调查令。关于调查令查询银行流水的期限,各地也存在差异,有的法院不限制期限只要是纠纷发生期限内,存在关联性必要性即可,有的法院则可能限制期限,如起诉之后或者申请之前5年内。具体看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存在较大随机性。本案中我申请到了较长的期限,自2014年开始查询,原因在于,其一,我们的借款发生于2014年,其二,法院、法官个人因素,其三,我当时申请书上写的是2014年,并详细列举了需调取的内容,结果法官嫌麻烦,直接以“名下自开户之日起的银行账户信息”,反而扩大了我的调取范围。也算是一种运气吧。
关于案由,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并没有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所以法院仍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经检索案例,各地法院处理方法不一,有以该案由立案、审理的,也有以原先的基础法律关系(如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
言归正传。乙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我又申请调查令前往乙方老家土地所及村委会调取其翻建房屋的申请材料(彼时其宅基地上正在翻盖一座相当豪华的三层小楼)。发现其于2022年3月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自认与甲方仍为夫妻关系,且承诺一户一宅。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方仍不服,申请再审,经省高院开庭审查,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3年10月,执行立案。但因乙方名下除被冻结的一万余元再无其他财产,2024年4月终本。这是本案的第二次终本,一般来说,很多执行案件走到这一步,可能就不再往后推进了。
📃拒执罪自诉,想立案有多难
由于没有找到甲向其他案外人转移财产的证据,所剩下的唯一途径就是拒执罪自诉。
在执行立案后不久,我便向执行法官申请调查令,但该法官显然不如上一位执行法官好说话,对我的申请一拖再拖。当然,你说他忙他也确实忙,每次去他办公室,不是外出执行人不在,就是挤满了人。2024年过年后的一天夜里,突然下起了大雪,我灵机一动,这雪下大的话,明天他肯定不外出执行,办公室肯定也没什么人,正是我“突袭”的好时候。第二天清晨,地面积起了厚厚的雪,路上连出租车、网约车都打不到,我便冒雪步行前往执行局,一路上大雪漫天飞舞,心中升起一股豪情,让我想起古人行军打仗雪夜奇袭的故事。一进他办公室,果然如我所料,书记员看到我也很惊讶。但执行法官还是说手里有一堆活儿,书记员又说自己不会(他们的关系挺奇怪的,我感觉这位法官有点安排不动这位书记员),我提出要不我来写这几封调查令。于是乎我就用法官对面的电脑,用法官发来的模板来写调查令,这回终于可以按照我的想法来详细列举调查事项了。
当日顺利开出了8份调查令,6家银行、一家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家房产服务中心。正是用这8份调查令,我查到了乙方与案外人的转账记录,成为撬开拒执罪刑事自诉程序的第一份有力证据。
仅有转账记录还不够。我通过天眼查及乙手机号发现乙正在经营一家牛肉店,在该牛肉店的历史信息中,乙曾在二审期间将牛肉店的经营者转给了他妹妹,又于二审判决之前转回给他。紧接着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在该店的注册地址上又注册了另一家牛肉店,而经营者正是他妹妹。
2023年11月底,我前往该牛肉店现场查看,店里是一个陌生中年男性在招呼。我假意看牛肉,发现该店虽然挂着他妹妹的营业执照,但同时还挂着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花二十多块买了一块牛肉,而他们使用的包装袋则赫然印着乙的名字。
我将这些证据交给执行法官,法官看过后认为比较扎实,但还需要提交给领导上会讨论。
说到这,需要先介绍一下该地区的拒执罪刑事自诉土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拒执罪司法解释,拒执罪可以走公诉或自诉,走公诉的话可以由法院移交犯罪线索,也可以由控告人直接去控告,走自诉的话则是先由控告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予立案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然后持此通知书证明已提出过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法律规定明明白白,看起来很美好,然而实际上完全不是这么回事。首先,让执行法官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线索,就别指望了,他手头的活都干不完,这事又能自诉,他哪里有那功夫移交;其次,我去派出所和公安局多次,均被告知拒执罪是法院负责,公安不管,要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也是门都没有,原话“就没出过这东西”;再次,想让检察院监督,同样被要求提供“不予立案通知书”。
最后,回到法院,得知法院内部有一个公安局派驻的执行警务室,专门负责拒执罪的处理,然而流程却完全系自行创设:我需要先将材料交给执行法官,由法官给出具体意见(是否可能构成拒执罪),法官认为构成,就由他给到警务室,在警务室那里盖个章,章上注明提起刑事控告的日期,然后在盖章后满60日可以到法院刑庭立案。即便是这样一个自行创设的繁琐的流程,也是问了很多遍才问出来。而在实际操作中,又有多个环节费时费力:执行法官收不收材料,收了材料后多久给出意见,给出的意见是否定性的还是肯定性的,如果是否定性的意见那就再去搜集证据,如果是肯定性的又说需要时间整理再移交警务室。这里要提到警务室负责此事的警官,富有正义感和责任心,后续为我提供了很多帮助。
经过两三个月的等待,执行法官给我的回复是领导认为虽然目前证据还算可以,但通常要实际拘留到人之后再考虑启动拒执罪程序,如果可以抓到他人,当场从他手机里调取微信、支付宝流水是最好的。这个要求对我来说实在是太高,这可以说是把刑事自诉的立案标准提高到了审判定罪的水平,而且我上哪去找到他人呢?当时已感到此案无望,难道真要走到信访、投诉的地步,与这地方司法做对抗吗?这年夏天,我又回去一趟,抱着材料去了法院的信访室,接待我的是审委会的一位领导。这位领导耐心听完我讲述这个过程,建议我即便反映问题也要一级一级来。我不愿意轻易和法院撕破脸,在当前的环境中,撕破脸不一定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可能给后续的工作带来障碍,但我的锲而不舍需要被法院看到。如果还能有一线希望,我就愿意再试试。于是我再次去到执行法官办公室,告知他这个标准对我们来说要求太高,我认为我们的证据已经比较充分,达到立案标准,希望法官再去和领导沟通一下。执行法官说回头他再去牛肉店和宅基地那走访一下。我知道他很可能是在搪塞我,但我想再给他一次机会,将来投诉也勿谓言之不预。
📃黎明前的埋伏:当一把福尔摩斯
2024年11月,执行法官那里仍然毫无进展。抱着不成就信访的心态,我决定最后再去牛肉店走访一下试试。此前,在2024年2月18日,我便到牛肉店外蹲守过一次,当时正好看到一位形似乙的中年男子在门口打电话,我瞅着比较眼熟,基本确认是他之后,便跟执行法官打电话,电话照常打不通、没人接,然后我又跟书记员打,这位书记员倒是基本都接电话,正巧他们出完外勤往回走,离这里不远,说马上过来,于是我便继续在这蹲,距离大概三四十米。可惜半小时后,就在他们警车快到的时候,乙就走向路边的白色轿车开车走了。法官扑了个空,进店简单了解一下情况,是一位老人在店内招呼,与乙妹妹是同乡。书记员埋怨我,就拽着他不放能咋着?能咋着呢,我一没执法权,二孤身一人,三我不知道法官多久能到,马上去拽能拽多久,难道让我和他打一架?为避免惊动他我也只能站在路对面的树枝后,在他决定开车走的时候就已经来不及赶过去。
再说回11月份这次。当时天已经很冷,我在牛肉店附近的街边溜达,不敢贸然走进牛肉店,怕再次打草惊蛇。我的目光落在附近一家小卖部,就进去买了一盒烟,虽然我不抽烟,但烟可以套近乎。拆开烟后给老板递了一根,跟他打听起牛肉店老板的事。我说这是我家的事,这人欠我们钱一直不还。老板说他们两口子以前做工程的,都是垫资,估计外边欠得多了。聊着聊着,得知乙每天都会来牛肉店,一般是早上七点左右来开门、卸牛肉,待一会就走,晚上有时来有时不来。知道这个重要线索后,我马上联系执行法官,和他约时间布控抓人。先是约了次日,结果次日我起了个大早,法官临时通知今天有别的事来不了。又约次次日,起来我就嘀咕,别今天又放我鸽子。
那天早上6点多点,天还是乌漆麻黑的,我们便驱车前往牛肉店,从那个街区的西侧绕着过去,停在了牛肉店对面的路边,关灯、熄火,静静等待猎物的出现。坐在车上等了一个多小时,天已逐渐大亮,街上行人车辆渐渐多了起来,却仍然不见乙出现。七点钟,我询问法官到了没有,回复已到,我心中石头落了一块。快七点二十时,目标仍然没有出现。我生怕这次行动泡汤,既担心乙最终不出现,也担心乙来得稍晚而法官已等不及先撤。那将来再约布控就更难了。就在灰心、焦虑之际,一辆可疑车辆停在了牛肉店门口,从车上下来一个人,看那身形很眼熟,我说,应该就是他了。果然他走到牛肉店门口俯身开锁。于是我立刻通知法官,我们几个人也迅速下车,小跑着上去。执行员和两个书记员先行进去,问他是不是乙。他倒算镇定,承认身份。于是当场将他带走。法官将他带回执行局,扣押其手机,发现他在使用微信、支付宝。从其手机上下载了近两年的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流水,进出账各达数十万元。当日,乙被拘留十五日。既实际拘留到人,又找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证据,这成为我推进拒执罪自诉立案成功的关键。说起来,我从小对探案的事情比较感兴趣,看了大量香港刑侦局,小学四年级时大人问我长大想做什么,我说香港皇家警察。五年级时看福尔摩斯探案集小说,福尔摩斯分析问题和开展行动让我着迷了好几年,一度想做一个像福尔摩斯一样的侦探。这回也算是让我当了一把福尔摩斯。
拘留期间,甲找了她亲家传话,据说是县里某局局长(一个实权不大的部门),一开始说他出钱55万一把清,老太太不同意,回复61万元本金一把清。结果对方拖延两日不予回复,老太太着急了,让我探其口风。结果对方说甲不同意,50万一把清可能行。我把这个方案再回复给老太太,她在电话里带着哭声说不行就跟她算了吧。可气的是,当我再回复50万也行时,他又拖延几日不回,再问时竟说甲想50万分期付。至此谈判已无继续的必要,显而易见,甲采用切洋葱战术,一步步降低我方预期,并且没有任何信用。
恰在此时,新的拒执罪司法解释在2024年12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该文件将拒执行为的认定期限提前到了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这为本案立案成功提供了政策红利。
📃立案前的临门一脚不好踢
12月6日本应是他放出的日子,但法官提前跟我说,准备再拘留他十五天。可是据我所知,如果没有新的妨害行为,是不可以连续拘留15天的。但这是一个对我方有利的事,我犯不着为对方着想。然而到了6号那天,法官突然和我说,拘留所不同意继续拘留,因为乙说自己有抑郁症,怕他在里边出事。其实,应该是乙家里找人了,因为听说他们一个村的同乡就在公安局。当时刚拘留时,公安局的某队长还把老太太的二儿子叫去让双方协商,在谈判期间还让这二儿子所在单位开展一次考试(公安正好对口管理)。没办法,我也只能同意,毕竟本身这也是不合法的。
他被放出后,我便一直催促法官转刑事立案,然后一直到2025年春节前都没有转。2025年1月21日,我到他办公室再次催促,法官以年前太忙为由,许诺年后优先办理我的案子。年后初八刚一上班我便上门催促,他又放了我的鸽子。我找到执行警务室的L警官,L警官约他第二天上午办理,结果第二天早上我到他办公室,书记员说他又出外勤了。忍无可忍之际,我在执行局大厅徘徊,正好看到一位上年纪的有官相的工作人员在大厅接待柜台后坐着,而那天正是周三,是执行局的领导接待日。我便将此事告知这位领导,并声明我不是要投诉他,而是实在没有办法,工作推不动,当事人八十多了不能一直等下去。我认为目前工作只是暂时推不动,且相对乐观,不宜以投诉名义推进案件。这位领导当即给那位法官打了电话询问本案进展,电话那边传来“今天下午就准备办呢”。于是当天下午果然办成,而其所需的功夫无非就是他把材料整理成一摞,交给警务室的L警官,此后便与他无关。L警官盖章后由我送到刑庭庭长那里即可。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不到半小时就可以完成的工作,让我等了两个月,如果不是我找到领导那里,恐怕还会继续等下去。
刑庭庭长拿到材料后,挑了些毛病,说他需要再审一审,让我等信儿。我便回到北京继续工作。半个月后,我询问庭长是否审完,他告诉我还缺一些手续,让我补齐后即可立案。从接触来看,我认为这位庭长相比那位执行法官更好打交道,有一定威仪,说话较有信用。于是三月份我又回去一趟,补齐相关材料并按庭长要求对流水进行了分类整理,于三月底交齐。4月,对乙的拒执罪刑事自诉终于立案,法院做出了逮捕决定。5月初,上网通缉。但乙据称去了山西,逍遥在外,一直未实际逮捕。
本以为要做持久战准备,没想到7月11日晚,L警官电话通知我,他们费尽周折抓到了乙。但是将其送往看守所时,看守所竟然以他声称自己有抑郁症为由拒收,怕他在里边出事。这是故技重施了。法官搞不定看守所,只能报告执行局长,执行局长又报告了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副院长出马联系了看守所领导,于是看守所松口说让法院的人带着他去买点治疗抑郁的药。辗转一大圈,这才把他塞进看守所。这个小插曲结束后,已经过了夜里十二点,法院工作人员被他折腾到半夜,也为后来法院必须判他埋下了伏笔。
📃“见不到人不能给钱”
羁押后便是协商。甲提出45万一次性给清,经过反复拉锯,我抬到47.2万元(本金还剩61万),利息不再偿还。甲本想47万,我说47听着不吉利,再多2000块吧,就这样定在了47.2万。
于是约了时间一起到法官办公室签字交接。结果我和刑庭庭长说我们准备和解,需要撤诉,庭长竟然说逮捕后一般不允许撤诉。不允许撤诉就意味着我们和甲乙谈判的筹码就少了许多,如果甲乙所希望的目标是不留下犯罪记录的话。一听到不允许撤诉,并且当天无法放人,甲的表弟、乙的妹妹转身就走,不再谈判。
后来我又和甲打电话,表示虽然法官不允许撤诉,但是撤诉是自诉人的权利,我可以给你们交上这个撤诉申请,并让当事人出具刑事谅解书,至于允不允许撤诉,就看法院决定了。庭长说了,虽然不允许撤诉,但如果确实和解了并且履行了大部分债务,还是有可能单处罚金的。经过我苦口婆心的劝说,甲表示再和乙家里人说一下。
这里需要交代下甲乙的关系,甲乙名义上早已离婚,实际上仍然关系密切,但据甲所说,因为甲欠下的这些债务,乙变得抑郁、暴躁,经常打骂甲,之前甲的腿就是被乙打断了,我倒确实见过甲坐在轮椅上腿上打着石膏的样子。乙的家人也一直埋怨甲,而甲手里没钱,要想出这笔钱,必须乙的家人同意,即乙的妹妹、大哥、大女儿等人同意。
第二天上午,甲回复我说乙家人那边同意了,但可能还得交罚金,只能给45万。45就45吧。下午,到办公室签字。来了一堆人,甲、甲表弟、乙妹妹、甲同学,乙的大女儿在楼下暂时没上来,有二十余万现金是乙家人凑出来的,在大女儿手里提着。甲的表弟倒是爽快,先用微信给我转了6万。正准备签字时,乙的大女儿进来圆睁怒目不让签字,说“见不到人不能给钱”。甲表弟这时候慌了一下,说:“那咋办,我已经转过去6万。”甲不理会女儿,继续签字。签完字已经五点半,便去银行ATM机存款。正是7月底三伏天,几个人在ATM机的狭小空间挤着,硬生生存了一个多小时才存进去了30多万,余下的待第二天由甲表弟转账。第二天收齐之后,办完执行结案手续,我便去老太太家交还银行卡。
拿到钱后,我便联系庭长交撤诉申请书和刑事谅解书,庭长一听我还要交撤诉书就急了,我只能说这是我们的权利,我们如果不交这个申请书就拿不到钱,至于批不批就让法院来决定吧。交撤诉申请其实让法官挺尴尬的,按照刑诉法解释第329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也就是说如果撤诉申请是自愿的,法院就必须准许撤诉,但这样就无法对乙的行为进行惩治(前文有述)。撤诉申请书是老太太自愿签署的,那怎么办呢?
庭长想了个办法,他专门让老太太来了一趟法院做了个笔录,问她撤回自诉是否自愿。笔录中写道(大意,非原文):“(老太太)我不是自愿撤回自诉的,我如果不给他写这个,他就不给我钱。他欠我钱多了,就这还没给够我。我撤回我的撤诉申请。”而这件事开庭前我并不知道。但无所谓了,交撤诉申请也只是我代表老太太和对方协商时提出的交换条件,我已经按约定做了我该做的,但法院不同意、老太太本人反悔,则不在我的控制范围之内,也不是我本人的原因。反正钱已拿到,能略微惩治一下乙,倒也暗合我的心意。至于怎么解释法条中“强迫、威吓”的含义,为了拿到钱迫于形势而同意算不算强迫,以后若我代理被执行人一方,可以做一番研究发挥一下。
过了几天开庭审判,虽然不允许撤诉,但也算判得很轻,仅对乙判处罚金2万元。
📃尘埃落定
甲乙这一家人,文化水平低,之前做一些县里的工程生意,生意场上有一些能量,亲家能结到某位小局长,是县里有名的老赖,多少人拿他们没办法。而他们对刑事处罚的恐惧并没有那么强烈,他们唯一不愿承受的只是被实际羁押,至于是否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他们并不如何在意。他们说孩子一个个既不考学也不从政,不用考虑政审的问题。老太太内心虽然仍有不甘,但形势如此,如果谈崩两败俱伤,这个结果总好过什么也捞不着。
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这个案子从我接手以后打了两年多,算上老太太最开始的诉讼和执行,总共持续四年多。本金70万元,最后追回55万元左右(经我手追回47万余元,接手时本金剩余63万余元待追回,追回比例74.6%)。虽然不是十全十美,但对于一个已经终本的且老赖十分顽抗的案子,这样的结果,我尽力了。
正是:
十年借款死不还,八十老太夜难眠。夫妻共债追老赖,拒执自诉终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