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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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存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但调解书制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而当事人因紧急原因,不能等待领取正式制作的调解书,从而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情形。因为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其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名的行为,应当视为已经签收调解书。
调解书制作的必经之路
当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这仅仅是调解流程的一个关键节点,后续还有一系列严谨且必要的程序等待完成,才能最终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调解协议达成后,书记员会迅速将调解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包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达成的具体协议条款等,详细地记录在案,这是调解书内容的原始素材,每一个细节都至关重要,任何一处遗漏或错误都可能影响后续的处理。紧接着,审判人员会对这些记录进行细致入微的审核,他们会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审视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在涉及合同纠纷的调解中,审判人员会检查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条款、履行期限等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与相关合同法律法规相冲突。
审核无误后,调解书会进入校对环节,校对人员会逐字逐句地核对,确保文字表述准确无误,数据精确,条款之间逻辑连贯。一个小数点的错误、一个错别字都可能引发误解,从而影响调解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之后,调解书还需经过领导审批,领导会从整体上把控调解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社会效果,确保这份调解书不仅解决了眼前的纠纷,还能对类似案件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
只有在通过层层审核和审批后,调解书才会被加盖法院的公章,这是一份法律文书生效的重要标志,代表着国家司法机关对调解结果的认可和保障。整个过程,从调解协议达成到最终加盖公章,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少则几天,多则可能因案件复杂程度或法院工作繁忙程度而延长至数周。这期间的每一个步骤都是为了确保调解书的质量和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空白回证签字视为签收的依据解读
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虽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当事人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视为签收调解书这一情形作出明确、具体的列举性规定,但却蕴含着相关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强调了调解书生效与当事人签收之间的紧密联系,核心在于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可和接受。
在某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生产企业因货物质量和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则放弃部分违约金的诉求。然而,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要紧急出国处理公司在国外的重大业务危机,无法等待领取正式的调解书。在与法院沟通并征得原告同意后,被告法定代表人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 。之后,被告却以未实际收到调解书为由,试图推翻调解协议,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被告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的行为,表明其对调解结果的认可和对送达程序的提前确认。从调解的目的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出发,被告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因自身紧急情况选择在空白回证上签字,应当视为已经签收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必须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调解的权威性。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在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前提下,其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名的行为,从法律实质和当事人真实意愿角度,都应当视为已经签收调解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意味着他们对纠纷的解决方案已经达成一致,愿意接受调解结果的约束。而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是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为确保调解协议能够顺利生效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式,其本质是对调解结果的再次确认和对送达程序的简化认可。如果仅仅因为没有收到正式的调解书文本,就否定当事人签字行为的效力,不仅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会破坏调解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让调解结果陷入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思考与探讨
当事人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视为签收调解书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犹如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显著的优势,也引发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积极的方面来看,这一做法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为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 。在当今快节奏的社会环境下,时间对于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都至关重要。当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因紧急事务无法等待调解书制作流程,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能够确保调解协议迅速生效,避免了因时间拖延可能导致的纠纷反复或其他不利后果。比如在一些商业纠纷中,及时确定的调解结果能够让企业迅速调整经营策略,抓住商机,避免因纠纷的不确定性而错失发展机遇 ,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效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使司法资源能够更高效地分配和利用,加快案件的流转速度,让法院能够处理更多的纠纷。
然而,这一行为也并非毫无瑕疵。最主要的问题在于,部分当事人可能会事后反悔,对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效力提出质疑,进而引发新的争议。由于送达回证上没有明确的送达时间、调解书具体内容等关键信息,当事人可能会以对签字行为存在误解、受到误导等理由,试图推翻之前的调解结果。这不仅破坏了调解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而且,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虽然当事人是在紧急情况下签字,但这种简化送达程序的做法,可能会让当事人在签字时没有充分了解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存在一定的程序风险。
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法院在允许当事人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前,应当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详细说明签字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后续的救济途径等,确保当事人是在完全知情且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可以通过书面告知书、谈话记录等方式,将告知内容固定下来。另一方面,对于事后反悔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审查其理由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签字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应当坚决维护调解协议的效力,让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可以考虑建立相关的备案制度,对于此类特殊送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在后续出现争议时能够有据可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