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最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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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7月18日发布
问题4: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能否在一案中处理?
答疑意见:可以在一案中处理。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的情形,理论上通常称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此情形下,如果先位诉请得到支持,则不必再审理备位诉请;如果先位诉请未获支持,则需对备位诉请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理论符合诉讼便利与经济原则,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探索和应用,并取得积极成效。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民事裁定中,作为某公司股东的再审申请人认为公司股东会决议损害其利益,为了能在一案中获得充分救济,其分别基于决议无效与有效提出前后两个不同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以诉讼请求相互矛盾故无法确定其具体请求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申请人提出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与确认依据该股东会决议产生的相关股东权益归其所有的两个诉讼请求虽然矛盾,但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讼请求不被支持时,退 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请求,不应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
除上述列举情形外,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理论还可以适用于请求返还原物与如果原物灭失请求损害赔偿、确认依交易取得所有权与如果未取得所有权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等情形。目前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尚无法律、司法解释层面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结合理论与实践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加强探索,不断完善相关规则,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效用。
咨询人: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李雨泽
答疑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秦岸东
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
裁判要旨:原告在同一案件中提起两个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但原告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原告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原告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审判长王东敏认为:原告起诉时提出一个主位诉讼请求,同时再提出一个预备诉讼请求,两个诉讼请求分别依赖两个不可同时成立的法律关系,故两个诉讼请求是互相排斥或对抗的,不能同时成立。原告的这种起诉,在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称之为主位和备位之诉的合并,即预备合并之诉。原告这样行使诉权,是用比较经济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一次诉讼,穷尽追求自己可能得到利益的路径,使自己在同一事件中受到的损失,最大限度的获得司法救济。这种对主位和备位之诉的合并,避免原告在第一个请求败诉后,再次起诉提出第二个请求,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的诉讼请求须具体,但未规定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不得相互排斥、对立等,故原告以这种方式起诉的,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正当、充分的行使诉权,不能苛求,不应以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王东敏法官解读
——原告起诉提出两个相互排斥的诉讼请求时,不宜以此为由驳回起诉
备注:王东敏法官系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案的审判长
实务中时常会遇到原告起诉时提出了两个相互排斥的诉讼请求,如果满足其中一个请求,就须否定另一个请求。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为卖方,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买方应返还房屋,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同时又主张被告买方向其支付购买房屋的剩余价款。再如,在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中,原告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违反公司法规定为由,主张股东会决议应无效, 同时又请求法院判决其有权认购股东会决议增资的新股。在案例一中,如果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及返还房屋的请求成立,其请求支付房屋价款的主张即不成立,反之亦然;在案例二中,如果原告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观点成立,其请求认购新股的主张即不成立,两个诉讼请求相互排斥。
有人认为,这种包含两个相互排斥诉讼请求的情况,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原告应选择保留一个诉讼请求,否则,诉讼请求不确定,法院将无所适从,故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这种观点,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理解不够准确。原告的这种起诉,在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称之为主位和备位之诉的合并,即预备合并之诉。
原告起诉时可以提出一个主位诉讼请求,同时再提出一个预备诉讼请求,两个诉讼请求分别依赖两个不可同时成立的法律关系,故两个诉讼请求是互相排斥或对抗的,不能同时成立。原告这样行使诉权,是用比较经济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一次诉讼,穷尽追求自己可能得到利益的路径,使自己在同一事件中受到的损失,最大限度的获得司法救济。
受专业知识和信息量的限制,以及不能预测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裁判观点,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把握确定哪一个请求能够获得支持,故多角度提出维护自己权益,当第一个主张不成立时,退而求其次,以第二个主张进行补救。在上述案例一中,原告起诉的目的很明确,首先主张返还房屋,当不能返还时,请求支付房款;在案例二中,首先主张取消公司增资扩股,在不能取消的情况下,主张认购新股,不因增资扩股稀释自己的股权比例。
这种对主位和备位之诉的合并,避免原告在第一个请求败诉后,再次起诉提出第二个请求,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的诉讼请求须具体,未规定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不得相互排斥、对立等,故原告以这种方式起诉的,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对当事人正当、充分的行使诉权,不能苛求,不应以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主位之诉和预备之诉同时审理属于诉之合并,一审法院对两个诉应全面审理。
有些案件一审法院在支持了第一个请求后,对第二个请求没有审理,但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支持第一个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应支持第二个诉讼请求,由于一审程序对第二个诉讼请求没有审理,遗漏了案件事实,形成了二审中对第二个请求一次审理的局面,为保障双方当事人获得两审终审的诉讼利益,须将案件发回重审。
四、地方法院裁判观点
——(2022)鲁02民终3683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纪秀霞作为原审原告,依据与原审被告石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原审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庭审中又增加若不能继续履行或法院判令不再履行合同,则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的起诉和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以原审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原告纪秀霞的起诉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原裁定不当,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