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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执行问题精选】在公司股权发生多次转让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5-10-15 来源:中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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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文摘编自《执行工作指导》总第89辑。《执行工作指导》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是《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丛书对我国目前执行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提炼与总结;同时,丛书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执行工作理论与实践,为全国广大法官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提供及时、权威的执行工作业务指导和参考,对正确理解相关规定、统一执法标准和破解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法答网执行问题精选答复选登】

咨询内容:在公司股权发生多次转让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疑内容: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严格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发生多次股权转让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该条规定,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股权受让人,或者存在多次转让时的现股东和其前手,均不符合该条关于追加对象的规定,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88条第2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公司法》修订前的司法解释和修订后的《公司法》,都规定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时,受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变更追加规定》并没有以《公司法解释(三)》该规定为基础规定可以直接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这是为了限制直接追加的范围,防止以执代审可能导致的不公正,但不排除债权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要求股权受让人或者存在多次转让时的现股东和其前手承担责任的,虽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但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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