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民事诉讼卷P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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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案件予以审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认定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应否给予支持。
注:《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现为《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七条
解读
一、不同观点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作为民事赔偿部分提出,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修订前为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法理上,侵权行为人已因自己的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付出了丧失人身自由的代价,对受害人而言就是一种最大的精神抚慰,不需要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有双重处罚之嫌。
第二种观点: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实体审理。主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法,根据此法规定不能得出被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结论。侵权行为人有无赔偿能力,不能成为判断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二、司法观点
司法观点认为,应当支持刑事案件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理由如下:
认定法院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为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应当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及实体法。从程序法角度讲,起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民事权利,法律没有作出限制的,当事人即有权行使,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并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既符合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侵权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精神损害赔偿是就特定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方式:《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刑事案件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2019)湘09民终1016号
案例概要:张顺救、湖南龙骧公司均上诉称张顺救已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肖赛英诉请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但是,该规定是针对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或者仅就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而言的。而本案受害人肖赛英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并不限于张顺救,要求赔偿的项目众多,因而该案诉讼既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非仅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的民事诉讼,上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本案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受害人肖赛英因交通事故构成多处伤残,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痛苦,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存在不同观点,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典型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看,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对案件予以审理并依法认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