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目前,我国未来的法官来源模式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最终做何抉择尚难确定。由于每一种法官来源模式都以其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为背景,不能简单地评价孰优孰劣,而只能取长补短。限于篇幅,这里仅把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的模式,即常说的“先当律师后当法官”的模式所具有的六个潜在优势加以列举,以期为我国的改革提供参考。
优势一:地位中立性更高一些。从公务员背景培养、任用的法官与国家政治权力整体以及各个分支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匹配性”。对于从优秀律师中遴选的法官来说,其成长背景和工作方式与政治权力之间保持着一定距离,所受到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相对于从公务员中选拔的法官要小一些,从而获得了更高的中立性,进而有助于审判独立原则的实现。
优势二:职业化成本更低一些。在律师遴选模式中,这一成本没有落在国家身上,而是由社会分担了;在法科教育模式下,通常由国家、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承担一名法官成长过程中付出的所有代价,其中包括最初的不成熟、所犯错误、对公信力造成的负面影响等。
优势三:人文关怀更强一些。由于优秀律师经过十多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社会历练,对于各种社会现象、世态炎凉、社情民意、基层生态以及各种法律关系的人文因素都有切身经历,其分析问题、作出判断的视角与从法院按公务员模式培养的法官会有所不同。
优势四:法律职业紧密度更高一些。虽然我国一直在呼吁建立强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由于律师、检察官、法官之间一直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纽带联在一起,所以只是一种松散型的关系。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表明,没有一个强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治社会的目标则难以实现。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便是建立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职位”上的实质性纽带,从而把当法官作为职业的最高追求之一,使共同体成为法治社会的人才支撑。这做法必将对中国法治的未来产生深远影响。
优势五:廉政成本更低一些。从统计来看,普通法国家的法官违法乱纪问题比大陆法系国家要少很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在社会上执业十多年甚至二十多年的律师通过大浪淘沙式的磨练,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声誉和地位,其司法能力、个人品德、人格人性都堪称楷模。另一方面,这些优秀律师通常在经济收入方面有了一定的积累,从而增强了对腐败的抵抗力。
优势六: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更自由灵活一些。虽然教育模式产生的法官在法律水平方面也比较可信,但由于其培训和工作环境比较封闭,在开放性、包容度、发散性、灵活性、应变性等方面,比起从优秀律师中遴选的法官还有一定距离。这里并不是将思维模式的自由灵活作为法官的追求目标,但是,法律的活力也能激发社会的活力。法官应当以规范性作为法律适用的第一追求,但面对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多一些自由灵活的思维,会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社会性,并最终实现法律的规范性,以最符合法律精神的法律解释来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源地址: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50211/Articel10003G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