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没有权力、金钱可倚仗,其安身立命之本乃在于人性的光芒与智慧的力量,否则必将堕落为“马仔”与“掮客”的职业。
自由之学者、独立之媒体、职业之律师是天然的同盟军,是法治社会中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
——题记
【重庆黑打蒙难的李庄律师】
律师作为参与私权博弈、制约公权滥用的“雇佣军”,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职业风险乃至职业报复:
一、法律风险
1、刑事风险:既包括律师伪证、贿赂等犯罪;也包括重庆李庄式的“被犯罪”;还包括云南马克江式执业不规范与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的“犯罪”。——如何防范刑事职业风险?一要律师规范执业:凡事“讲规矩、守底线”。二要“抱团取暖”:北海律师团为杨在兴律师成功的无罪辩护,就是律师权利的胜利;此外,通过种种方式(如募捐、众筹等)建立律师救助基金亦是律师互助的有效之道。三是希望律协在收取巨额会费之余,也能在律师面临刑事风险时,真正维护律师权益而非一味沦为“权力的随从甚至打手”。
2、民事风险:律师因职业行为不当造成客户损失的,可能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如佳华律师事务所因尽职调查不“尽职”给客户造成巨额损失被法院判决赔偿八百万;再如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某两中国大所可能面临过亿美元的索赔。而且,因为律师事务所多采取相互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合伙制形式,合伙人甚至要赔到倾家荡产。——防范民事风险应对之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律所管理,尤其是执业冲突控制体系、案件质量管理体系、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对于IPO、新三板等资本市场业务尤其需要加强内核机制;二是加强律师职业保险,可在律协统一投保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投保;三是从机制上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形式,使个别、部分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行政风险:因执业违规或重大过失,律师可能遭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甚至吊销律师执业资格;亦可能受到律师协会公开谴责、不予注册等事实上的行政处罚;也可能因执业过失受到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处罚;还可能因税务问题等遭受相应行政处罚。——应对行政风险,对内要加强管理,对外要加强沟通,积极应对,避免事态恶化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必要时,还是敢于、善于维权。
【李庄的“被嫖娼”,既彰显权力之无耻,亦生动地表明律师之风险】
二、安全风险
因时常处于激烈的矛盾冲突尤其是与公检法机关的矛盾与冲突之中,律师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职业歧视与报复,甚至人身安全遭受威胁、人身自由遭受迫害:
公安铐律师、检察院当庭律师都不再是什么新闻。在权力缺乏法治有效制约的语境下,公安、检察与律师的职业冲突亦在“情理之中”。特色中国之下,国宝可跟踪、监视律师(尤其从事人权、宪政的律师),敏感时期会约律师“喝茶”甚至采取变相方式剥夺律师人身自由。
近年来法院与律师之间的冲突格外引人注目:
先是北京律师王令在天津法院人身受到伤害,涉事庭长被免职;其后所谓“死磕派”律师,更是将律师与“不讲理”的法庭之间的冲突演绎到极致:某某案,原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晕倒法庭;周建华案,辩护律师周泽被取消辩护资格,其后又被法警架出法庭;而在云南澄江县法院,则发生了法官仅因律师拒绝在需要补正的庭审笔录上签字,即命令法警将律师铐在篮球架上的“丑剧”。
对律师的人身伤害不仅来自公权力,亦来自当事人——包括己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方当事人,有的甚至被打断腿,甚至就在法庭门口。律师在参与征地纠纷、在调查取证、在据理力争的过程中,被某些社会势力殴打时常见诸报端。而山东临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律师及其子,甚至被对方当事人报复杀死!
【但凡律师被打压处,必有权力之滥用】
三、声誉风险
世界各国法治文化中,律师都最容易成为被调侃的对象。而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之下,不仅“黑律师”、“二坏人”之类的贬低声不绝于耳,党报党刊甚至发表文章指称“维权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领袖、弱势群体”等系境内外勾结的“五种势力”。以上声誉上的风险,亦会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现实危险。那么,在中国为什么律师声誉如此之“不堪”?
其一,无“权”而被蔑视:中国始终是一个“官本位”或“权力本位”社会,律师不仅没有任何公权力可供倚仗,而且常常“与党和政府站在对立面”。法治时代的律师,理应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限制公权,保障私权,是律师最为基本的政治与法律使命。但在权力永远伟大、光荣、正确的时代与国度,律师注定要被各界本能地丑化。
其二,无“势”而被藐视:据统计,2013中国律师共计25万余人,总创收470亿,人均创收18.8万,扣除成本加税收我国律师人均年净收入与出租车司机相差无几,而且还有一个行业“二八率”和地区不平衡问题。所以,在以官员“级别”、个人“财富”论成败的时代,律师很难得到应有的认同与尊重。
其三,无“才”而被轻视:律师乃“知行合一”之科学,需要律师个体勇士般果敢、谋士般韬略、绅士般优雅与隐士般淡定。但律师的智慧与学识常常不能得到应有之认同,既源于中国律师因法治进程所限导致所谓专业性之不足,亦源于视著作、论文等为学识之体现。
其四,无“德”而被鄙视。在尚且“君子不言利”的中国,律师因收取费用而被视作“得人钱财与人消灾”、“唯恐天下不乱”,道德品质低下。一向以为律师是政治人法律人文化人与商人的四位一体。近来反思,商人本质在于以资本及其他资源“赚”钱,而律师本质上是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挣”钱。律师无论自身凝聚多少社会资源,挣到多少律师费,创造多大经济价值,其职业收入都是与老师医生会计师等同样的劳务所得。“律师服务一切人,但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
近来,所谓“死磕”律师现象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人们对其褒贬不一。我更愿意将这些律师视作“先锋派”律师、“较真派”律师,其实质乃是通过辩护过程中强烈乃至夸张的“行为艺术”与媒体(尤其是网络自媒体)相结合,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从而舆论之力监督司法权力之行使。说到底,是在争取一个“讲理的法庭”。但,一旦习惯性地言行“夸张”则必然会召致歧议,亦不可避免地给这个行业招致“非议”。
最后说几句:
大陆律师最大的风险是没有业务的风险;
大陆律师最普遍的风险是身体亚健康的风险;
大陆律师最不可理喻的风险是所谓“政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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