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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空调安装工坠亡,房东租客被判赔16万+,二审驳回上诉!

时间:2026-04-05 来源: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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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

2023年10月1日,郝某与房东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郝某租住赵某所有的案涉房屋,因郝某要求,赵某同意拆除房屋内隔断及部分空调并重新安装。10月4日,赵某电话联系工人徐某及其配偶到案涉房屋安装空调,安装完第一台空调内机后,赵某通过微信转账260元安装费。随后,租客郝某要求调换空调外挂机,徐某在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的情况下,在6层外立面进行外挂机位置调整,不慎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徐某家属将赵某、郝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赵某、郝某作为共同定作人,未审查徐某的作业资质,也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二人共同赔偿徐某家属各项损失165415元。赵某、郝某不服提起上诉:郝某主张徐某系自身未系安全绳(现场有安全绳)导致坠亡,自身无过错;赵某则认为郝某要求调换外挂机构成新的承揽关系,与自己无法律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安装两台空调的行为具有空间一致性和时间延续性,应视为同一承揽工作,赵某、郝某与徐某构成共同承揽关系。二人未审查徐某资质、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存在选任和指示过失;徐某未取得作业资质且违规操作,承担主要过错。一审判决责任比例适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龚俊峰律师点评

龚俊峰律师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如下点评: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赵某、郝某与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以及各方过错责任的划分,该判决既体现了承揽合同的法律原则,也彰显了公平责任的司法精神,对房东、租客及承揽人都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第一,关于承揽关系的认定,这是本案责任划分的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需自带工具、独立完成工作,本案中徐某自带工具提供空调安装服务,符合承揽关系的核心特征,而非雇佣关系。二审法院认定赵某、郝某为共同定作人,符合案件事实:赵某选任徐某并指示其安装第一台空调,郝某在现场指示其安装第二台,两项工作均围绕案涉房屋空调调整展开,空间、时间上具有延续性,并非两个独立的承揽合同,因此赵某主张与自身无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人应共同作为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各方过错责任的划分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存在选任、指示过失的,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赵某、郝某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选任过失,空调外立面安装属于高空危险作业,需具备相应资质,但二人未对徐某的作业资质进行任何审查,违反了定作人的基本注意义务;二是指示过失,二人未对徐某进行安全提示,未督促其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提醒义务。

而徐某作为承揽人,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其未取得高空作业相关资质,擅自承接危险作业,且在现场有安全绳的情况下,未按操作规程佩戴安全绳和安全帽,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是导致坠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法院认定其自行承担85%的主要责任,符合“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第三,本案的警示意义尤为突出。对于房东和租客而言,委托他人进行高空作业(如空调安装、外墙维修等)时,不能仅关注工作成果和报酬,更要履行审慎选任和安全提示义务,务必核查承揽人的作业资质,明确提醒其做好安全防护,否则即便自身未直接操作,也可能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揽人而言,应恪守行业规范,具备相应资质后方可承接危险作业,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主动做好安全防护,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悲剧发生,同时也能减轻自身的责任承担。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既维护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定作人与承揽人的责任边界,对规范高空作业行为、防范类似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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