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作者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七)关于无收入人员的误工费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第四项规定“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由上述规定可知,“无固定收入”与“无收入的”存在一定区别。本条对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作出了规定,即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对于“无收入的”未作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误工费的损失无考虑之必要。但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误工费的赔偿。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有两类:(1)家庭主妇。(2)无业人员。对前者的误工费赔偿的理由主要是其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其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对于后者,其虽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相关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4年12月16日
潘某诉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潘某在路上行走时,被周某驾驶的同向行驶轿车撞伤,造成潘某受伤、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潘某和周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潘某主张的误工费产生分歧。潘某认为,2024年4月自己开始处于失业状态,但是在此之前自己有固定劳动收入,应当计算误工费。
某保险公司辩称,潘某在事故发生后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潘某不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并无计算误工费的法律依据,误工费没有实际产生,因此不应当支持。
法院判决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在深圳一家物业公司工作,有固定劳动收入。
2024年4月,潘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潘某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潘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系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潘某获取的经济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潘某的补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因此,某保险公司要求以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填平误工损失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潘某虽然现处于失业状态,但仍可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取一定劳动收入。司法鉴定意见评定潘某误工期为90日,法院酌情按照2023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5,102元/年的标准,认定潘某的误工损失为11,121元(45,102元/年÷365天×90天)。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失业人员具有劳动能力,虽然客观上暂时没有工作及收入,主观上有找到新工作的急迫性,不能排除其在不受害的情形下可能获得的劳动或工作机会,并获得相应收入,但是由于其受到交通事故的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其失去了获得这种收入的可能性,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
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不应以其有无具体收入来判断,而应以其有无劳动能力来区分。如受害人无劳动能力,则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对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