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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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高法民申624号
二、死者家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判决未支持其关于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请求,属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原审判决依据上述规定支持了再审申请人关于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请求。再审申请人关于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事由,亦不能成立。
法条解读:《民法典》1179 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从条文的字面意义来看,它清晰且明确地列举了在不同人身损害情形下,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项目。在造成死亡的情况下,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仅为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并没有将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纳入其中。这就意味着,从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出发,再审申请人关于这部分费用的主张确实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该法条的制定旨在规范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使赔偿有法可依,避免随意扩大或缩小赔偿范围,以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 。它所列举的项目是经过综合考量,认为是普遍且必要的赔偿范畴,而未被列举的项目,在法律适用中就需要更加谨慎地判断其是否应获得赔偿 。
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者家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是否应予以支持,不同法院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形成了两种对立的阵营。
支持方观点及依据
部分法院秉持支持的态度,其主要依据在于从损失填补原则出发,认为这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损失。死者突然离世,家属从各地赶来处理丧葬事宜,必然会产生交通费用,比如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在办理过程中,外地亲属需要住宿,这就产生了住宿费;而家属因处理丧葬事务耽误工作,导致收入减少,产生误工损失。这些费用都是实实在在且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潘杰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中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继续支持赔偿,目前立法机关对上述争议费用是否继续支持赔偿尚未有明确态度,人民法院可暂依照《民法典》第 1181 条第 2 款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的规定,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予以支持 。
在具体案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豫民申 8411 号案件中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所列举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赔偿的范围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 号) 删除了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此项规定,但并不应就此推论为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误工费用不属于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办理丧葬事宜时势必产生必要的交通、误工费用情况下,酌定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京民申 2101 号案件中,考虑到被侵权人损失的具体情况,认定王海燕、曾至平、郑大兰、曾梦娜、曾帅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具有合理性,一、二审法院酌情支持的金额并无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更是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发 [2024] 3 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请求侵权人赔偿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 。这些案例和规定都体现出支持方对于死者家属这部分合理损失的认可与保护。
反对方观点及依据
然而,以(2023)最高法民申 624 号案例为代表的反对方则认为,主张该费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确实没有关于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规定,从严格的法律条文适用角度,不能随意扩大赔偿范围。部分法院还认为,这部分费用应当包含在丧葬费之中。丧葬费本身就是为了处理死者丧葬事务而给予的赔偿,其目的就是涵盖办理丧葬过程中的各种必要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尸体、购买墓地、举办葬礼仪式等费用,而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住宿和误工损失,也应属于这一范畴,不应再单独列出进行赔偿。如果再额外支持这部分费用,可能会造成重复赔偿,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负担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也在一些案件中得到体现,法院在判决时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对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赔偿请求,即便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不予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
深入剖析:两种观点背后的逻辑
支持观点的逻辑基础
支持死者家属这部分费用主张的观点,核心逻辑在于对公平正义和充分补偿原则的坚持。从公平角度看,侵权行为致使他人死亡,给家属带来巨大痛苦的同时,也造成了经济上的实际损失。家属为了妥善处理丧葬事宜,跨越地域奔波,产生交通费用;在外停留期间,住宿成为必然支出;而因处理丧葬耽误工作导致收入减少,这一系列损失都是与侵权行为紧密相关的合理支出 。若仅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而忽视这些实际产生的费用,对于家属来说是不公平的,没有全面填补他们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从充分补偿受害者家属角度出发,法律的目的在于尽可能使受害者及其家属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状态。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住宿和误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将这些费用纳入赔偿范围,才能真正实现对家属的充分补偿,让他们在经济上得到较为全面的救济,缓解因亲人离世带来的经济压力,体现法律对受害者家属权益的切实保护 。
反对观点的逻辑基础
反对支持这部分费用赔偿的观点,主要逻辑是基于对法律条文的严格遵循和对赔偿范围合理限定的考虑。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列举了赔偿项目,既然条文中没有明确提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随意扩大赔偿范围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若对法律未明确规定的项目都予以赔偿,那么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将难以统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过度膨胀,影响司法公正 。从避免赔偿范围无限扩大的考量出发,侵权赔偿需要在保障受害者权益和维护侵权人合理负担之间找到平衡。如果支持这部分费用,可能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例如家属可能会提出各种与丧葬相关的费用主张,导致赔偿范围难以控制,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负担,这对于侵权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正常交易活动的开展 。
对案件及争议的思考
(2023)最高法民申 624 号案件中关于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费用赔偿争议,深刻反映出法律条文的明确性与现实情况复杂性之间的矛盾 。法律条文的制定必然存在一定滞后性,难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这一争议也凸显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以及如何更好地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从法律确定性角度,严格依照法律条文适用法律,能够保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然而,过于僵化地适用法律,可能会导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充分实现公平正义,无法全面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从灵活性角度,适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运用,能够使司法裁判更贴合实际,更能体现公平正义 。但如果灵活性过度,又可能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导致司法裁判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
在平衡受害者权益保护与法律确定性方面,完善法律规定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是重要途径。可以通过立法修订,将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明确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进行细化解释,明确在何种情况下,这些费用可以得到支持,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和限额 。这样既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使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