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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存款人死亡后,储蓄机构要求继承人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继承人提起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时间:2025-09-05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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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段某某等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2024-08-2-109-001 / 民事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0.23 / (2017)鲁1203民初86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债权可由其继承人一并继承,存款人死亡,其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存款人的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全景:来龙去脉全知晓

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发生在济南市钢城区。原告为段某莲、张某美、张某楠 ,被告则是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隆支行。

2017 年 1 月 24 日,张某贞在莱商银行汇隆支行存入了一笔 79500 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存单号为 001044515,利率为 1.875% 。这本是一次再普通不过的储蓄行为,然而,命运却在半年后发生了转折。2017 年 6 月 19 日,张某贞因脑疝不幸离世 ,留下了这笔尚未到期的存款。张某贞生前与妻子段某莲育有一子张某成、一女张某美 ,但不幸的是,张某成于 2005 年 2 月 28 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先于张某贞去世,张某成生前育有一女张某楠。

2017 年 8 月 3 日,段某莲、张某美、张某楠三人作为张某贞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莱商银行汇隆支行支付存款 79500 元及相应存款利息。在他们看来,这笔存款是张某贞的遗产,他们作为合法继承人,理应继承这笔财产。

而莱商银行汇隆支行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银行方面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7 号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市、县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由于原告未提供上述证明书,所以相应款项不能支付。银行的这一抗辩理由,看似有法规依据,实则引发了一场关于储蓄存款合同与继承权益的激烈争论,也成为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法律天平:如何权衡与判定

在这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审理中,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多部相关法律条文,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与权衡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张某贞将 79500 元存入莱商银行汇隆支行,银行开具存单,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这就如同在双方之间搭建起了一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桥梁,银行有义务依照存单的约定,在存款到期或者储户提出合理支取请求时,支付存款本息 。这一法律条文成为了判定银行责任的重要基石,它强调了合同的严肃性和双方应履行的义务,为案件的审理确定了基本的框架 。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则在继承权益的判定上发挥了关键作用。该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本案中,张某贞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十条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张某贞去世后,其妻子段某莲、女儿张某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于张某贞的儿子张某成先于他去世,张某成的女儿张某楠便依法代位继承张某成有权继承的份额 。这些法律条文环环相扣,清晰地界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使得遗产继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法院基于这些法律作出判决,有着严谨的逻辑和多方面的考量因素。从合同关系角度看,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是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合同,其目的在于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和实现资金的增值,当储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存款义务后,银行就应当履行支付本息的义务,这是维护合同稳定性和市场交易秩序的必然要求 。如果银行可以随意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存款,那么整个储蓄体系将陷入混乱,储户对银行的信任也将荡然无存 。

从继承权益角度出发,法律赋予合法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是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延续。存款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在其去世后由继承人继承,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在本案中,段某莲、张某美、张某楠作为张某贞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 。银行以未提供继承权证明书为由拒绝支付存款,虽然有《储蓄管理条例》作为依据,但在综合考量合同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后,法院认为不能因此剥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需要在保障银行合规操作和维护继承人权益之间找到平衡,既要确保银行的运营符合规范,又不能让继承人的权益受到不合理的阻碍 。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和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分析,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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