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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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如何认定?
答疑意见:给付抚养费诉讼请求虽涉及金钱给付,但根据其案件性质,不宜认定为财产性诉讼请求,而应按照非财产性诉讼请求处理。主要理由是:抚养费纠纷是指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引发的纠纷。抚养费纠纷的诉讼请求一般为要求父母双方或者父母一方给付抚养费,表面上表现为金钱给付,实际上是要求父母双方或者父母一方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因此,虽然给付抚养费诉讼请求涉及金钱给付,但是并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财产性诉讼请求,而应当按照非财产性诉讼请求处理,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给付问题往往会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此时应当按照“离婚案件”确定诉讼费用。但是对于仅诉请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则不宜按照“离婚案件”确定诉讼费用。这是因为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抚养费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列于第三级案由“抚养纠纷”之下,而非列于第三级案由“离婚纠纷”之下。因此,未成年子女仅诉请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目规定中的“其他非财产性案件”,诉讼费用按照“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标准收取。
咨询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董春凯
答疑专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戴 曙
金钱诉求背后:抚养义务的本质
(一)抚养费纠纷的定义与常见情形
抚养费纠纷,从法律定义来讲,是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而引发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这类纠纷的发生场景多种多样。最常见的便是在夫妻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带着孩子生活,而另一方却拒绝支付抚养费。比如,张某和李某离婚,孩子归李某抚养,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长期不支付抚养费,导致李某和孩子的生活陷入困境 ,李某无奈之下,只能将张某告上法庭,这就引发了典型的抚养费纠纷。
除了离婚后这种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时,也可能出现抚养费纠纷。像陈某与何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分居后,陈某对孩子不管不问,拒绝承担抚养义务,何某为照顾孩子没有经济来源,无奈起诉陈某索要抚养费,此类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当生父或生母不承认亲子关系,拒绝支付抚养费时,也会引发纠纷,这时往往需要先确定亲子关系,再解决抚养费给付问题。
(二)表面金钱给付,实质抚养责任
从诉讼请求来看,抚养费纠纷往往表现为子女要求父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于保障自己的生活、学习和医疗等基本需求 。但深入剖析就会发现,这背后的实质是子女渴望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抚养义务,并非简单的金钱交易,它蕴含着父母对子女深厚的情感责任和法律义务。这种义务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纽带而产生的。
每一位父母从孩子出生那一刻起,就肩负起了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要为孩子提供生活所需,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陪伴孩子成长。即使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这种抚养义务也不会因此消失。以那些离婚后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为例,他们的行为不仅仅是金钱上的违约,更是对子女情感和成长的忽视。孩子可能因为缺少抚养费,在生活上捉襟见肘,无法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甚至在心理上产生被父母抛弃的阴影。所以,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核心,是让父母回归到抚养孩子的正轨上,用实际行动关爱孩子的成长,而不仅仅是解决金钱给付问题。
不按财产案算:诉讼费标准依据
(一)与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区别
在法律诉讼的领域中,财产性诉讼请求是常见的类型,比如财产分割纠纷。在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案件里,诉讼请求围绕着房产、车辆、存款等具体财产的归属和分配,其核心目的是实现财产权益的重新划分,这些财产本身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诉讼费的收取也是按照财产的标的额大小,依据一定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
而抚养费纠纷与之截然不同。虽然从表面上看,抚养费纠纷也是要求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正如前面所讲,其本质是子女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不是普通的经济交易,不能单纯以金钱的数额来衡量其价值。它关乎子女的生存、成长和发展,是一种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即使父母支付了抚养费,也不能等同于完成了所有的抚养责任,还需要在情感上关爱子女,在生活中照顾子女的起居、教育等方方面面 。所以,抚养费纠纷不能简单地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来确定诉讼费,否则就忽视了其背后深厚的人身属性和特殊的法律意义。
(二)法律规定与案由依据
关于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案由依据作为支撑。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目中,对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详细分类,其中明确指出 “其他非财产性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 。而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抚养费纠纷” 作为第四级案由,列于第三级案由 “抚养纠纷” 之下,并非列于第三级案由 “离婚纠纷” 之下 。这就从案由的角度清晰地表明,抚养费纠纷有着独立的案件性质,它与离婚纠纷虽有关联,但并不从属于离婚纠纷。
结合这两者来看,未成年子女仅诉请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属于 “其他非财产性案件” 范畴,诉讼费用自然应按照 “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 的标准收取 。这一规定,既符合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本质特征,也体现了法律在诉讼费收取标准上的严谨性和科学性,确保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诉讼费收取的规范与统一,避免了因标准不明确而导致的混乱和争议。
离婚纠纷关联:诉讼费的特殊情况
(一)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的情形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给付问题常常会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当夫妻双方走到离婚这一步,除了要分割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安排和抚养费的给付也成为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整个案件的诉讼费会按照 “离婚案件” 的标准来确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300 元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费用;而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则按照 0.5% 交纳 。比如,王某和赵某离婚,双方除了对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有争议外,还涉及一套价值 100 万元的房产分割。此时,他们的离婚案件诉讼费,先按 50 元至 300 元的基础费用收取,对于房产分割部分,超过 20 万元的 80 万元,按照 0.5% 计算,需额外交纳 4000 元,最终的诉讼费就是基础费用加上这 4000 元。
(二)仅诉请抚养费的案件
然而,对于仅诉请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就不能简单地按照 “离婚案件” 来确定诉讼费用了。这类案件有着自身独特的性质和独立性。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抚养费纠纷” 作为第四级案由,是列于第三级案由 “抚养纠纷” 之下,并非从属于 “离婚纠纷” 。这一分类体系明确了其与离婚案件的区别,即使是在一些非离婚背景下,如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引发的抚养费纠纷,其案件性质也是独立的。
所以,未成年子女仅诉请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目规定中的 “其他非财产性案件”,诉讼费用按照 “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 标准收取 。这一标准充分考虑了抚养费纠纷案件的非财产属性和其背后的人身关系本质,确保了诉讼费用收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也减轻了当事人在这类特殊案件中的诉讼经济负担,让子女在寻求抚养费的法律救济时,不会因过高的诉讼费门槛而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