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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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男女双方未离婚,一方以子女名义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应否支持?
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问题涉及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子女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请求支付抚养费,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为要件,而不以父母离婚为要件。第二,请求的主体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不是父母一方。第三,“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判断标准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即有履行条件和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主观上存在可追责性,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咨询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柴福敏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于 蒙
法律依据剖析
(一)民法典相关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这一条款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存在并不以父母的婚姻状态为转移。也就是说,无论父母是处于婚姻存续期,还是已经离婚,只要其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就有权利向父母索要抚养费。这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子女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益,强调了子女在成长过程中获得父母经济支持的重要性。比如在一些家庭中,父母虽然没有离婚,但一方长期在外,对子女不管不顾,不提供任何生活费用,这种情况下,依据该条款,子女就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
(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三条进一步细化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解释在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当父母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有能力却故意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向法院请求支付抚养费,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这就为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抚养义务履行出现问题时,子女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让子女在面对这种困境时有了具体的司法救济途径。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的认定
(一)判断标准解析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是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关键条件之一,其判断标准有着明确的界定。首先,从主观层面来看,父母一方或双方必须是在有履行条件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却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这种主观上的故意使得其行为具有可追责性。例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有着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完全有经济能力为子女提供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基本的成长支持,但却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这种行为就符合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主观方面的特征 。
从客观行为表现来说,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对子女的生活不管不问,不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等。比如孩子生病需要就医,父母一方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却拒绝支付,导致孩子无法得到及时治疗,这显然是对抚养义务的严重违背;再如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父母有能力却不提供学费,阻碍孩子接受教育,也属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范畴。 此外,“拒不履行” 还强调行为的持续性,如果只是偶尔一次因为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履行抚养义务,一般不能认定为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只有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地不履行相关义务,才符合该认定标准。
(二)具体案例分析
我们来看一个实际案例,小王和小李结婚后育有一女,后来两人感情不和分居,女儿跟随小王生活。小李在一家企业工作,收入稳定,但自分居后,小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小王独自抚养女儿,生活压力巨大,不仅要承担日常生活开销,还要为女儿的教育费用发愁。小王多次与小李沟通索要抚养费,但小李始终不予理会。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在判断小李是否构成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时,首先调查了小李的经济状况,发现他有稳定的收入,具备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其次,小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拒绝支付抚养费,存在持续的不履行行为;再者,小王已经多次向小李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但小李都置之不理。综合这些因素,法院最终认定小李构成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判决小李支付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 。
再比如,小张和小赵婚后育有一子,小张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小赵独自照顾孩子。小张每月收入较高,但他仅偶尔给家里转少量的钱,远远不足以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教育开销。小赵要求小张增加抚养费,小张却以自己在外地生活开销大为由拒绝。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通过审查双方的经济状况、孩子的实际生活需求以及小张的支付能力等情况,认为小张虽然有一定的生活开销,但他的收入完全有能力支付孩子合理的抚养费,却没有足额支付,这种行为也构成了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时,会全面、细致地审查各种具体案情,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