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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给谁?

时间:2025-08-10 来源:最高法民一庭

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民商事审判问答》,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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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给谁?

答:《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已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而确认的前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客观存在。因此,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就同一块承包地,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真相

要解决这个土地补偿费归属的争议,我们首先得深入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这背后有着明确且严谨的规定。

(一)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解读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简单来说,就是物权的变动仅需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无需其他诸如交付或登记等法定要件。这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形成鲜明对比,在形式主义模式下,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登记才能完成物权的变动。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如果采用形式主义,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才真正转移;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上,采用意思主义,农户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生效,农户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即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而非生效要件。

(二)承包合同:取得经营权的关键

从法律条文来看,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这一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有诸多体现。比如在某村,老张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生效后,老张就开始在这块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投入生产。尽管当时还未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老张对这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他可以自主决定种植的作物种类、安排生产活动,其他人不得随意干涉。在晏某萍、晏某兰诉黄花场居委会、简某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在双方均持有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情况下,应认定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与发包方签订合法有效承包合同的简某章享有。这充分说明了承包合同在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核心地位。

(三)经营权证:确认而非赋予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作用是对已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 。这意味着,只有在农户已经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才会颁发经营权证。就像前面提到的老张,在他签订承包合同并实际经营土地一段时间后,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向他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是对他已经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官方确认,使其权利在法律形式上更加完备,便于在后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土地流转、抵押担保等,能够更顺利地进行。但如果没有签订承包合同这一前提,即便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权利的合法性也会受到质疑。

                                   尘埃落定:补偿费的归属判定

(一)法律条文明确指向

在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规则后,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就有了清晰的判断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 这就明确表明,当承包地面临征收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这是从法律层面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益保障的重要体现,是对农户在土地上投入的认可和保护。因为农户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会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种植农作物、养殖家禽家畜等,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当土地被征收时,给予相应补偿是合理且必要的。

(二)实际案例判决剖析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也充分印证了这一法律规定。在某起案例中,李某和王某都声称对同一块承包地拥有权益,李某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王某与发包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当这块地被征收时,双方就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根据《民法典》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规定,王某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才是确定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依据。因此,判决土地补偿费归王某所有。在另一起案件中,张某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来村里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出现失误,将该地块的经营权证发给了赵某。土地被征收后引发纠纷,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认定张某作为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这些案例的法官在判决时,都是严格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依据,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如土地的实际经营使用情况等,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充分保障了签订承包合同农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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