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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问题小议

时间:2024-10-23 来源: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1-11 1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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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权限的问题,据此两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能为三种情形:1、均为一般代理;2、一人为一般代理、一人为特别授权;3、两人均为特别授权。

就处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方面,针对前两种代理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出现难题,第1种情形下,实体权利义务仍需要当事人自行决定;第2种情形下,实体权利义务可以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决定。第3种情形下,出于同心协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的目的,两名代理人的意见一般会一致而不冲突,问题在于如果两名代理人意见出现分歧时如何处理?应该采纳哪一名代理人的意见较为合适?

对此,可以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有关特别授权的内涵: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也就是说,除非委托人已明确某一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优先性,一般情形下两名代理人均平等地享有特别代理权限,在法律上视为委托人明确并自愿承担这种给予代理人特别授权的法律后果。例如对于一份判决,一名代理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而另一名代理人提起上诉,实践中仍会接受上诉。又如对于反诉,如果一名代理人提出反诉,而另一名代理人不同意反诉,实践中也会受理反诉。那么对于上述实体问题,例如如果一名代理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而另一名代理人不同意放弃的情形,完全可以采纳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意见。再如在调解过程中,如果两名代理人对调解意见不一致的,应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以能促成调解达成的代理人意见为优先。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确定一个原则,即一般情形下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意见出现分歧时,只要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合法且不超越授权权限,以有利于促进案件解决的意见为优先。

当然,司法实践中应尽量避免上述因素的困扰,在处理委托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时有以下建议:

1、如果当事人能够到庭,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实体权利义务。

2、如果当事人不能到庭,由当事人明确如果两名代理人意见不一致时,哪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具有优先性。

3、如果联系不到当事人,由两名代理人自行协商代理行为的优先性;如果协商不成,以授权委托时间在后的代理人的意见具有优先性。

4、由于当事人有权委托两名特别授权代理人,因此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代理人的优先性。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近亲属是代理人的,可以明确直系亲属的代理行为优先于其他近亲属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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