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莲律师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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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生的不同方式,子女可分为亲生子女、养子女与继子女三大类型,分别对应的家庭或可称之为原生家庭、收养家庭 和重组家庭。随着《民法典》对收养条件的放宽,离婚率年年攀升,重组家庭逐年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收养、父母再婚被冠以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与的身份。原本处于不同家庭的父母子女关系,现在则可能出现在一个家庭中。
家庭关系逐渐变得复杂,子女和父母之间不仅在抚养、赡养等事项上偶发争议,遗产继承纠纷更是家事纠纷高发的领域。
那么,在法定继承领域,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养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有哪些不同呢?本文以一个家庭为例和大家一起讨论。
例:王某青年时便立志先立业再成家,早年忙于事业,事业有所成后迟迟未等来有缘人。在父母的强烈要求下,王某收养两岁男孩,取名王甲。后王某与刘某相识结婚,刘某与前夫张某育有一子张甲,时年13岁,与刘某一起随王某共同生活。婚后,王某和刘某育有一女,取名王乙。后王某去世。
如被继承人(王某)留有有效遗嘱,遗产继承按照遗嘱执行,接下来的讨论则无必要。需要明确的是对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养子女在继承权上不同的讨论,是以被继承人无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按照法定继承为前提。
一、王甲(养子)是否享有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王甲(养子)不享有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养子女与生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不再承担抚养教育、扶养帮助、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王甲(养子)是否享有王某(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王甲(养子)享有王某遗产的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即养子女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养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利。
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建立以满足法定收养条件为前提并须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登记之日消除。法律通过阻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赋予了养子女与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养子女当然享有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三、张甲(继子)是否享有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张甲(继子)享有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法律对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阻却性的规定。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持不变。
四、张甲(继子)是否享有王某(继父)遗产继承权?
张甲是否享有王某遗产的继承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司法实践暂无明确的标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继承权以形成“扶养关系”为前提。如何理解和判定“扶养关系”,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加之民法典生效以前《婚姻法》使用的是“抚养”,《继承法》使用的是“扶养”,从而导致学术和司法审判中存在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只需继父母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行为;有人则认为,继子女必须向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还有人认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必须既有“ 抚养” 又有“ 赡养”才能够形成“扶养关系”。
据此,笔者根据案件承办经验以及检索的大量案例,目前司法实践大多认为如果继子女在成年前有较长时间持续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履行了抚育职责承担了继子女教育、生活开支,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就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不是继子女享有继父母遗产继承权的前置条件。如继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其他继承人可以向法院依法主张减少其继承份额。然而司法实践对共同生活持续多长时间足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无统一界定标准。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可能是基于内心善良或维护家庭和谐考虑,法律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即享有继承权,但又对“扶养关系”形成的标准未予以明确,这是否符合继父母的本意有待商榷。
小 结
养子女对生父母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养子女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和生子女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一致。继子女与继父母存在扶养关系后,可以同时享有生父母和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无论是亲生子女的出生,养子女的收养,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形成,都与子女无关,均是成年人或者父母的选择。本文对此进行讨论并不是说对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养子女应当区别予以对待,而是当子女因父母选择赋予不同身份时,父母应该更多的了解法律规定,知悉自己以及子女的权利义务,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出一些安排。
兄弟阋墙,家庭不睦大多是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划分不清,界限不明。为人父母者计深远,家庭财产有序安排和家庭关系和谐相辅相成,值得更多的探究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