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

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

时间:2022-10-20 来源:He律师

 作者:He律师             来源:律师姐姐手记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作者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在诉讼过程中,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的意见。非经法院委托,而由当事人一方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材料,不属于证据法上的鉴定意见,但不影响其作为书证。

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仍然是需要从其证据能力(关联性、合法性)、证明效力(内容真实性、相关性)两个维度进行有效的反驳。

一、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质证方法

1.关联性质证

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应当首先审查鉴定的正当性、必要性。正当性、必要性的审查是为了确认是否有鉴定之必要,若无必要,则不具有正当性,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可见启动鉴定的前提是待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待证事实有意义。

那么,作为质证一方,若能有理有据指出该鉴定无启动之必要,鉴定事项对待证事实无意义,则推翻鉴定意见的胜算会多几分。比如:工程款利息损失是法律问题不必要通过鉴定确定;工期延误情况不具有可鉴定性;双方已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确认无启动鉴定之必要等。

其次还应审查鉴定的针对性。实务中存在鉴定内容与法院委托鉴定的内容出现偏差的情形,比如法院委托鉴定范围为A问题,但鉴定意见却是针对B问题,此时这种鉴定意见因不具有针对性而欠缺证据的关联性。

再次,审查鉴定人做出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优先适用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情形下,适用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才能适用该专业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2.合法性质证

对合法性质证,应当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相应资质或资格具备与否。若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或者其鉴定资格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则可以主张该鉴定意见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院一般都建有委托鉴定名册,但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在该名册中,不属于鉴定主体不合法。因为鉴定名册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并不是鉴定资格的行政许可。

对合法性质证,还应审查鉴定程序是为存在违法。鉴定程序合法,关乎鉴定结论的公正与否。鉴定程序包含委托、受理、鉴定材料采集、鉴定人员组成、鉴定实施、出具鉴定意见整个过程。所以应当对鉴定程序所包含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但程序违法包含一般违法、严重违法之分。只是一般性违法,属于瑕疵,可以进行补正,并不必然能否定证据的合法性。只有严重的程序违法,才能否定证据能力。

对合法性质证,还需要审查鉴定依据的合法性(是否符合双方的事先约定等)、鉴定意见的形式要素审查、鉴定人有无出庭作证(当鉴定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书面答复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法院有无通知鉴定人出庭)。

二、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质证方法

1.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质证

鉴定意见作为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其形式的真实性一般不存在问题,故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质证应当着重在其内容的真实性。

首先应当审查鉴定材料,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耗损等变化、样本是否具有可比对性等。比如笔迹鉴定,现有鉴定技术一般认为书证复印件上的笔迹不具有鉴定条件;会计审计鉴定,鉴定所依据的会计帐薄不完整则无法得出真实的鉴定结论。

其次应当审查鉴定意见的合理性、与已知事实及其他证据的一致性。鉴定意见明显违背常理的、与已知事实、现有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的,都是否定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的关键内容。

再次,应当审查署名的鉴定人与实际鉴定的人员是否一致。实务中存在实际鉴定的人员因实际不具有鉴定人资格,署名时由具有资格的鉴定人签名的情形;审查鉴定人是否中立,有无接受请客送礼、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情况。若存在上述情形,应当注意收集留存证据。

2.鉴定意见的相关性质证

鉴定意见的相关性其实是证据的实质关联性,形式上的关联性决定其有无证据能力,而实质的关联性关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鉴定意见存在确定性的鉴定意见(肯定、否定)、非确定性鉴定意见(可能性)两类。对于确定性的鉴定意见,需要寻找相反的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来对鉴定意见的相关性进行质证,否则很难推翻其相关性。但对于非确定性鉴定意见,比如“不排除该签字为某人书写的可能性”,这种非确定性结论本身不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则需要着重结合其他证据来进一步削弱其证明力。

© 2014 wangshunxin.com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100491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