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爆料,广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责小组决定从本月起,开展为期一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中介机构及个人将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当前我国对代孕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完全禁止,更值得一提的是在如何解决代孕纠纷方面我国的相关立法是空白的。代孕,它是法律与伦理上的难题,岂能一个“禁”字了得?
一、代孕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代孕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一直是国内学者争议较大的问题。民事活动要尊重社会公德,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都有规定。梁慧星先生认为,“代孕合同违反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公序良俗原则,而且对家庭关系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是无效合同。”对此,笔者有不同的意见,笔者并不认为所有代孕行为均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立法者认为代孕母亲是出于经济上的条件而为别人代孕,在经济上是“弱者”,允许代孕将会使代孕母亲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的行为对社会、对他人并没有造成不利影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代孕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既然代孕合同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那么代孕合同的合法性就应当建立在当事人的合法的效果意思之上。作为这种合法的效果意思的外在表现,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应该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对于委托方夫妻而言,这种权利基础就应该是生育权;对于代孕母亲而言,则表现为身体权。代孕合同,是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要求的,因此代孕合同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代孕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代孕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只有公民的自由权利的行使损害了公共利益或他人的自由权利的时候,他的权利或自由才受到限制。代孕双方以代孕契约为合作基础,代孕母提供自己的子宫或卵子帮助不孕夫妇孕育子女,通过代孕行为,不孕方拥有了自己的孩子,能够享受天伦之乐。
伴随着不孕不育症患者的增多,代孕已成了这部分人的首选,但现今我国关于它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社会上关于代孕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而目前我国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可见禁止代孕的法律管理办法也只是应急之策,并非长远之计。及时修补和完善我国代孕相关法律,保护代孕者及代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亲子认定问题,以及规范代孕行业,都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