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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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的增加,加之疫情对经济的冲击,债权债务问题成几何级数增长。债务人借钱不还,故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如何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笔者根据实务中的操作经验,为债权人提供如下思路。
一、 债权人可以考虑的几种救济手段
(一)债权人代位权之诉
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有一笔债权却不去追索,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降低,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为追索的权利。在关联交易中,若债务人怠于向其关联公司主张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或是在日常生活中,若债务人享有其他到期债权,故意不去追索,导致债务人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权。
那么,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当债务人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在债务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在债务人为有偿行为时,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需要具备主观恶意,才能认定撤销。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往往是影响恶意认定的重要因素。
那么,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起撤销之诉。
(三)恶意串通之诉
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关联公司或第三人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债务人予以返还,若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那么,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三种追偿方式利弊比较
结合不同追偿路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证明要求、对债务人及债权人的最终法律效果,现对三种追偿方式利弊分析如下:
1.债权人利益保护效果: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恶意串通之诉
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通过诉讼可以直接受偿。但债权人撤销权和恶意串通之诉则不是如此,这两个制度意在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所以追回的财产应先向债务人返还,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若债务人到期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需另行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来受偿。
因此,从债权人利益保护效果来看,债权人代位权之诉能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直接的保护。
2.证明难度:恶意串通之诉>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无需证明主观状态。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仅在有偿法律行为时,要求证明主观恶意,该恶意的证明标准较低,仅要求观念主义的恶意。恶意串通之诉,主观恶意是其必备要件,且恶意的证明标准高,要求是意思主义的恶意,还需具有意思联络。
关于撤销权和恶意串通的“恶意”的举证,在关联交易场合下并没有明显的差别,甚至部分案例是在债权人的撤销权逾期未行使(已过除斥期间)的情况下,转而通过“恶意串通之诉”来主张。法院认定债务人和相对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即会认为相对人对于债务人所负债务明知、双方存在意思联络、对债权人债权有损害故意。尤其是当关联交易同时存在价格不公允的客观情况,或关联关系的实控人亲自签署合同等事实,则恶意程度更高。
因此,根据“恶意”的证明要求,恶意串通之诉的举证难度略高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明显高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
3.权利期间长短:恶意串通之诉>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恶意串通之诉,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权人代位权系请求权,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且是诉讼形成权,必须经由诉讼来行使,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行权期限最短。
因此,从债权人享有权利期间的角度,恶意串通之诉对债权人维权的时效要求最低,其次是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维权时效要求最高的是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最短为当事人知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最长保护时效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结 语
以上三种保护债权的方式与途径,各有利弊。在诉讼时效未经过的前提下,建议选择债权人代位权,在债权人保护和证明难度上都是三者中的最优解。在关联交易存在效力瑕疵情况下,可以优先选择债权人撤销权方式来进行维权,若除斥期间经过,可再考虑通过恶意串通之诉来处理。债权人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综合判断并进行选择。
参考文献:卫新 徐沁芳 周徐乐.债务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能否向关联公司追偿?.星瀚微法苑.2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