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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是否立执行异议立案审查的答复

时间:2020-09-22 来源:最高院院长信箱

来源:最高院院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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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快乐:

您好!《关于执行程序中被追被执行人是否应当作为执行异议立案审查的咨询》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异议案件的一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类型予以明确,除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外,还包括管辖权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债务人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对各种执行异议案件办理的规定,并非仅限于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如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系处理债务人异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系处理某一情形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规定。随后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事宜的专门司法解释,以进一步弥补和完善民事诉讼法和原有司法解释对该部分内容规定的不足,特别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根据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某些情形下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间,以及上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追加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案件类型代字“执异”立案审查,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不表示这类案件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案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9年8月29日

相关案例

                                    2020)青执复1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公开规定》)第十二条、《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一般应当公开听证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本案中,海北中院在作出追加卞海军为被执行人之前,应当公开听证查明卞海军的财产是否与海盛公司的财产混同的事实,但海北中院没有通过公开听证查明该事实,程序上违反了《执行公开规定》)第十二条、《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致边海军与海盛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不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立、结案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审查。本案中,海北中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程序不当。

                                     2020)宁执复14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的规定,本案复议询问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中卫中院既未进行公开听证、也未进行询问,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应当以案件类型代字“执异”立案审查。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异议案件的一种类型,本案中,胜金北拓公司向中卫中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卫中院以“执恢”案件立案审查,亦属程序违法,且(2020)宁05执恢4号执行裁定,在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情况下,又明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明显表述错误,中卫中院(2020)宁05执恢4号执行裁定依法应予撤销。

                                      2020)甘执复42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审查。该案中,对当事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武威中院立执字号案件直接裁定不当,应予以纠正。其次,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主体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武威中院审查追加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时,首先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判断其申请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前提条件,然后才能对其请求应否支持得出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执行中可以追加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其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该案中,申请执行人伟业公司与工贸公司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债务为由,向武威中院申请追加工贸公司武南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武威中院对被执行人工贸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能否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情况未予审查,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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