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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眼: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很火,但要清楚其财税法风险!

时间:2020-03-03 来源:云南智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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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出台社保费用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基于税务机关征收力度较大,很多企业按照法定标准缴纳社保费用难以承受,就考虑改变劳动用工模式,随之非劳动合同用工模式即灵活用工模式非常火爆。

在众多的灵活用工模式中,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由于用工灵活、成本较低、门槛较低等特点备受企业青睐。但,如果想用好这种用工模式,就需要对其有清楚的认识。

智族律师分别从法律、财税和社保三方面分析非全日制用工模式。

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法律规定及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和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如下:(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6)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可以签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存在法律风险,常见的有: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若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可能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甚至罚款等法律责任,如果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出现人员受伤的,不能工伤保险来转移风险;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等。对于以上法律风险,应当从签订书面合同、加强管理等方面予以防控。

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税务处理及风险

1.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依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税法层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在劳动法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在财务层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非全日制劳动报酬按照“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科目核算。

综上述,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获得的报酬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也不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依法按时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 取得综合所得应当办理汇算清缴,包括下列四种情形:(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注意:专项扣除是指居民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的余额超过6万元;(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4)纳税人申请退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基于以上税收法规政策规定,劳动者如果不属于不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或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依法按时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否则,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

3.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履行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基于以上税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用工单位每月依法履行预扣预缴劳动者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每月按照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税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会被税务机关按照应扣未扣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社保费用处理

1、用工单位无需给非全日制劳动者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二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的第8项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于以上规定, 在非全日用工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小时工资里已包括正常工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部分。因此,用人单位无需再向社会保险机构为劳动者另行交纳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

2、用人单位负有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三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第⒓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基于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如果不购买工伤保险,出现工伤的,所有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均由用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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