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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发票环节集中大量税务风险,不得不防!

时间:2019-06-07 来源:邓森 律汇智

原创:邓森              来源:律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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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无论是处理的涉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还是大量咨询的内容,都比较集中于获取发票的问题上。

有些企业接受对方的服务或商品,也实实在在支付费用出去了,由于对方走逃或失联,导致自己获取的发票不能税前抵扣,被税局要求补缴税款;有些企业也是接受对方服务或商品,也支付费用了,但从对方获取第三方开具的发票,由于第三方走逃或失联,导致自己获取的发票也不能税前抵扣,也是被税局要求补缴税款,如果不存在挂靠等法律许可的情形,还有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面临更大的风险;有些企业直接从自己成立的其他公司获取发票(甚至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前抵扣,被税局或公安查;有些企业从其他公司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等等。

以上的情形都是获取发票方面出现问题,导致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缴纳罚款,甚至承担虚开发票(最高7年有期徒刑)甚至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或逃税罪的刑事责任(最高7年有期徒刑)。可见,税务风险极大!

作为税务律师,经常处理税务风险“引爆”的事情,不由地思考税务风险有效防控的问题。同样,对于企业获取发票环节税务风险,也有些思考与总结,希望深入思考落实行动!

获取发票环节常见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不能税前抵扣,甚至不能增值税进项抵扣;

已抵扣,被要求补缴税款或增值税进项转出补缴税款、滞纳金;

虚开发票,甚至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的构成犯罪;

偷税,以及后面构成逃税罪。

对于以上获取发票环节的税务风险,重点从以下几点来防控:

在采购商品或服务之前,一定要确认几件事:一是对方能够开具自己所需要的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二是对方是否自己开具所需发票;三是对方的经营情况,判断有无可能走逃或失联;三是合同上明确开票种类、发票时间以及不按约定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能够开具所需发票的交易主体,不要因为价格降低而选择,否则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甚至增值税销项抵扣,这样,实际上价格并没有降低;另外,对方不开发票,很可能不入账不缴税,自己在纵容对方偷逃税。

保障自己能够获取所需的发票,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方开具发票的义务一定明确记载合同中,并且有违约条款作为保障;二是时候及时跟对方索要发票,不要拖延;三是向对方所辖税务机关举报,借助税务机关的力量及时索要发票;四是以上方式还是不能要到发票,就需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索要发票。

认真审查从对方获取的发票,审查以下几点:一是否是自己所需要的;二是内容,包括发票种类、商品或服务品名、价格,还有双方主体等,三是是否真实的发票,避免假票或废票等。

对方获取的发票,即使存在真实交易和实际支付款项,也不要是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如果不是挂靠等,很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税务风险太大;

如果愿意承担后面的税务风险,也需要清楚税务风险大小以及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偷逃税等,严重程度是由高到低的,自己选择时一定要慎重考虑,谨慎选择。

企业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多交流,让业务部门明白企业为什么获取发票、如何获取发票等,不要等到合同已签订,交易已完成再说发票的事情,太晚了!

总之,获取发票,直接关系到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关系到增值税进项抵扣,最终关系到企业的净利润,所以,被所有企业所关注。但由于发票体系的不完善、企业思想的不统一以及对于发票风险认识不到位,在获取发票环节存在大量的税务风险,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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