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公司中股东会对一个公司的决策、董事会人员任免、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都有着决定权。而股东会的决议按照章程一般都是多数表决权通过,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大股东在公司的运营和利益分配中占据了控制和主导地位,很多大股东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小股东的利益,譬如不分红、不开股东会等等。
对于上述情况,小股东如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呢?为此我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总结了小股东的各项法律权利,可以与大股东抗衡。并且如果这些权利的行使遇到障碍,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我也分别列出了相应的案由以及适格被告,以此也可以确定管辖法院。
一、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当公司以“合理根据”予以拒绝正当目的的查阅时,股东在历经拒绝前置后即可启动诉讼救济,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被告:公司
二、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自治和规定自治的范畴,在章程中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但如果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通过写入章程,而公司不予执行,则股东完全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履行给付。
案由: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
被告:公司
三、 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如果小股东或者小股东们的股权比例达到1/10便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以避免重要事项无法开会决议,致使公司经营出现僵局。
四、股东行使退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很多投资者作为小股东投资进入公司,参与时就没有想要参与经营公司事务,而是想要获取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但是大股东们常常是公司的发起人,他们不在乎自己能分红多少钱,而是在乎公司能不能扩张发展,因此往往会决议不分红,多提任意公积,再用资本公积金来转增资本扩大公司规模等。
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时,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只要退股股东有证据证实自己对决议投反对票,即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合理价格的退股诉讼。对合理价格的确定问题,退股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股东退股之时的净资产。依据净资产和退股股东所持股比例,就可计算出价格。
案由: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被告:公司
五、股权对外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没有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具有人合性因此,股权转让除受制于公开发行的限制,一般可以自由转让。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实从这条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还是自由的,只是遵从了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股东优先购买的原则。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六、解散公司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关于管辖:该法第四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被告:公司
七、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的权利。
公司如果遇到《公司法》一百八十一条的解散情形,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些大股东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可能恶意拖延清算、不清算或者清算方式损害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利益,作为小股东不清算就无法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无法收回投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由: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
八、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告代表公司告,公司为原告)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监高为被告,股东为原告)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为被告,公司或股东为原告)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九、决议无效、瑕疵之诉——(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被告:公司
十、损害赔偿之诉——(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股东,且无持股比例的限制。)
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九和十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股东的签名被他人冒用,股东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