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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就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请求权竞合,即同一事件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同的请求权。请求权竞合的状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例如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可以依据所有权请求返还,也可以依据租赁关系请求返还;
二是物权之间的竞合,例如所有物被占有时,所有人可以依据所有权请求返还,也可请求占有物返还;
三是债权之间的竞合,例如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请求权竞合的情况,往往出现以下问题:
1当事人选择一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后,再以另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
比如甲驾驶车辆与行人乙发生交通事故,乙选择以甲侵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后,因甲无力赔偿,乙是否能依据保险合同关系请求丙保险公司赔偿。这里首先应该理解“一事不再理”的含义,这里的一事指的不是同一件事,而应该是“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而诉讼标的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因此,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前项请求权未得到支持或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另外一种请求权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这个请求权已经得到支持,则不能再以竞合的请求权提起诉讼。
2客观预备之诉是否可行?
客观预备之诉即当事人提出“如果××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满足,则请求被告××的请求”,即当事人同时提出一个先位之诉和一个备位之诉。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一、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二、如果租赁物无法返还,则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客观预备之诉主要的目的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但我认为却不太可行,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本来解除合同与支付全部租金应该是两个竞合的请求权,如果在一个诉讼中提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次,当事人依据何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请求,与案件的审理方向、举证责任、对方的抗辩权、事实确认及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均具有重大关系,如果一个案件同时存在两种竞合的诉讼标的,则不利于案件的审理。
3法官的释明责任?
诉讼标的理论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自主理论,即当事人诉什么,法官审理什么;二是以职权检索理论,即法官根据事实情况为当事人检索请求权。但从法官的职能上说,其应该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如果由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进行检索,替当事人选择法律,将与其中立地位相违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往往面临着当事人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有的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权在结果上没有执行的效力、有的遗漏请求权、也有的同时提出竞合的请求权、还有的提出的请求权的基础不清楚。这就需要法官进行一定的释明,这个释明并不是指导当事人诉讼,而是明确具体的请求权,以免出现遗漏以及不可执行性;明确请求权依据的法律关系,以免出现请求权竞合的情况。请求权明确具体是提高法官的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以及更好地适用法律的基础。
撰稿:范萌萌、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