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韩延斌、王林清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4月出版)
离婚案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建筑是否应当处理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否为违法建筑,应由行政部门认定,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违法建筑的相关收益进行分割,对违法建筑可以仅确定使用权。
我们认为,处理此类纠纷应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要防止通过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将违法建筑合法化;二是除非行政机关作出明确认定,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判决中认定建筑物是否违法;三是违法建筑的既得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们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价值并不是若干建筑材料价值的简单叠加,而是包含了土地、位置、环境、建设时间、市场状况等各种因素在内的整体价值。违法建筑如果只是因为审批手续的不完备暂时处于违法状态,在手续完备后,建筑物的整体价值即可体现,如果只简单地对建筑材料进行分割,在补办完相关手续成为合法建筑后,当事人无法依照人民法院确定的建筑材料分配意见进行权利分配,从而引发新的纠纷。如果违法建筑系永久违法,则有可能被行政机关责令拆除,此时,当事人可就建筑材料的分割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违法建筑的既得收益问题,比如一方出租违法建筑收取的租金,我们认为,违法建筑的既得收益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依法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一方因违法建筑获益而另一方一无所获,明显不公。但对于违法建筑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人民法院暂不予处理。
附录: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1.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