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的纠结真的有点多,正在纠结要不要扶,新的纠结又来了。请看今天的新闻:《男子超市购物付百元假钞被发现逃跑被追病发身亡》。在这个报道中说到:超市收到100元假钞怎么办?白云区一超市怀疑顾客支付的100元是假币,被发现的顾客转身就跑,老板追赶顾客时,顾客病发身亡。超市老板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2015-10-04 00:54:27 来源:新快报(广州))
阿龙和妻子阿灵开了一家平价超市,2009年7月,蒋某到超市购买香烟,付款105元。蒋某支付的货币中,一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被阿灵怀疑为假币,蒋某拔腿就跑,阿龙则随即紧追。
在追赶的过程中,阿龙捡起地上一块砖头砸向蒋某以阻挠其逃跑,但未砸中蒋某。后来蒋某失足摔倒在小巷内,被阿龙赶上。阿龙将蒋某反扭按倒在地,并骑在蒋某的身上用膝盖顶住蒋某的腰部。在这个过程中,蒋某的鼻子和嘴巴流血不止,见此,阿龙和随后赶到的妻子随即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但警察和120救护车到场后证实蒋某已经死亡。
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上诉,最终,阿龙被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12万元。
这个事件发生在2009年,不知道法院判决是什么时候的事情,这个报道为什么会出现在今天2015年10月4日呢?是今天才判决的吗?还是记者今天才知晓事件今天报道呢?记者没有明说。这个新闻更象是旧闻,但这样一个报道出来后,对于人们的价值观念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说,我们现在还在纠结要不要扶,看了这个报道以后,也许人们又会多了一个纠结,对于坏人要不追?
有了这样一个判罚,今后碰到坏人,坏人逃跑后,你还敢随意追赶吗?按照现在这个判决,追赶不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在阿龙追赶蒋某事件中,除了中间砸了一块砖头,没有砸中外,基本没有使用过暴力,追赶上以后,反扭按倒,用膝盖顶住都是为了制服蒋某使用的正常行为,这个行为法院解释强制行为。
蒋某的死亡,经法医鉴定,蒋某系因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导致的。按照法院的解释,阿龙对蒋某所实施的追赶、强制行为导致蒋某死亡,已超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度,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法院的解释是合理的,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那么这个判例实际上就给了我们以下的启示:
一、不是什么坏人都可以追赶的。如果碰到身体不好,身体有病的坏人,或者追赶行为会诱发对方疾病的,你最好不要去追赶。
二、不是什么事都可以追赶的。不是只要对方做了坏事,你就可以去追赶。否则,你采取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你就有可能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三、追赶过程中要注意方法策略。正如正当防卫不能过当一样,追赶也不能超出一定的合理范围,至于什么是合理的范围,得由法院掌握,至少不能象上述事件那样,发生导致对方死亡的事件。
四、碰到坏人最好是报警,由警方处置。象上述事件,如果当时阿龙在追赶前报警了,改由警方追赶处置,发生了死亡事件,法院的解释恐怕就是另一种了,也许也不会存在被判赔偿甚至有期徒刑。为什么?因为警方是执法部门,他们的行为是执法行为,他们的追赶表示正在执法,对方不服从就是对抗法律对抗执法。问题是,有时警方如果出警不及时,就有可能放过坏人坏事。
按照法院的解释,这里最大的问题不是要不要追,而是如何追的问题。希望法院能够给人们做出这方面的解释,即人们该如何去追才不超过合理的满园。因为上述事件,法院的解释还无法解开人们对于坏人要不要追如何去追的纠结。
如果说,要不要扶的纠结源于当年的彭宇案,真心希望,这个案例不会导致国人面对坏人要不要追的纠结产生,而是要让人们知道该如何去追,这也是法院应该同时给出的解释,法院不应该只是告诉人们这事的追赶超出了合理范围,而是要告知我们要如何去追才不违法,才是合理范围,要防止以后人们不敢见义勇为负面导向的出现。
原文链接: http://bbs.voc.com.cn/forum-7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