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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张磊、王兴诉法院副院长吕银华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代理词(一审)

时间:2015-05-14 来源:付剑波 民事审判参考

审判长,合议庭:

本律师作为张磊、王兴诉吕银华侵害名誉权纠纷案的代理人之一,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采纳。

在正式发表代理意见前,请允许本代理人首先表达两点,一是,我和我的当事人见到了也许是绝无仅有的史上最简洁答辩状:一个“哼!”一个“哈!”;二是,恳请法庭注意,“哼”“哈”二字所展示出的,是身为法官、副院长的被告对法庭、对法律的极度轻嫚和傲慢。二原告及代理人不能不由此推断,被告对二原告实施名誉权侵害,并不意外。

本代理人总的代理意见是,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即:被告吕银华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二原告的名誉权侵害;应当对原告张 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应当对原告王 兴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元人民币的民事责任。

具体阐述如下。

一、被告吕银华有侵害二原告名誉的行为。即:被告实施了公开发表针对二原告的书面诽谤、侮辱性文字的行为。

被告于2013年9月前后,以脑残审判长为笔名,在互联网上发表《断狱记》文章,该文内容与被告任审判长并主导审理、判决的刘义柏、刘斌等人被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当时,此案正进入二审程序,二原告正分别是此案一审二审的其中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密切相关。该文系在其自已注册新浪博客上公开发表,阅读受众为不特定的全社会网民。

该文有如下文字:

“……从这一天起,张磊大律师要到其他法院走穴,搞点外快,没有出庭,《双峰记》由王兴大律师来写,王兴大律师很谦虚,将张大律师比作曹雪芹,但称自已不如高鹗。许是王大律师相对年轻,收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尚不够多,心还没有完全染黑,记述相对比张大律师要公道……”。

这段文字,极尽诽谤:先捏造并散布被告人的钱是“不干净的银子”,再散布原告收被告人(亲属)的律师费是“收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然后捏造并散布作为律师的二原告“收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后,心已被染黑,最后以“收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多少不一,捏造并散布二原告之间心已被染黑存在程度不同之分。然而——

整个庭审,被告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这一信息是真实的:被告人的钱是“不干净的银子”;

整个庭审,被告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这一信息是真实的:二原告收的被告人(亲属)的律师费是“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

整个庭审,被告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这一信息是真实的:二原告收了“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后,心已被染黑;

整个庭审,被告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这一信息是真实的:原告张磊心已被“完全染黑”;

整个庭审,被告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这一信息是真实的:原告王兴“心还没有完全染黑”。

以上足以反证:被告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并以此诽谤二原告,从而误导社会,对二原告的品德、才干、声望和信誉等名誉性权益形成负而评价,以达贬损原告名誉之效,

这段文字,极尽侮辱:二原告从事法律服务劳动,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取服务对象法律服务费作为劳动报酬,天经地义,受法律保护。但在被告那里,原告却成了收“脏”钱的人,却成了与被告心中的持“不干净银子”者同流合污的人。这不仅毁坏、贬损了作为律师的二原告的个人形象,也毁坏、贬损了整个律师群体,也毁坏、贬损了被告人及亲属。按一般常识,如果一个人确实心黑,那么社会对这个人一定不会产生善良、仁慈、和善、谦和、宽厚等才德的认知、认同和联想。被告无事实依据地公然将二原告定义为心已被染黑,严重贬损了二原告的人格尊严。

二、被告吕银华的行为违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法官行为规范》第八十三条规定“……(二) 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

被告吕银华,身为法官,副院长,置前述法律规定于不顾,不仅利用网络对具体的、自己曾经承办的、正在进行二审程序的案件及当事人进行公开评论,而且进行侮辱性、诽谤性评论。其行为已然违法,自不待言。

三、被告吕银华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被告在其博客发表《断狱记》系列博文后不久,由于湖南省司法厅出面干预,将其博客加密(2015年5月6日发现,能打开该博客,但《断狱记》文已删除),但随即即在网络广为传播,被大量转载。2015年5月7日下午在百度中输入关键词“脑残审判长:断狱记”,仍有约4010个结果;在百度中输入关键词“许是王大律师相对年轻,收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尚不够多,心还没有完全染黑”,仍有约938个结果。其点击量更是多得无法统计。

这说明,被告的《断狱记》文中对二原告人格的负面评价的传播是广泛的,对二原告损害是严重的,而且,仍处于持续状态。这种持续损害状态不会因被告加密或删除就失去因果联系,而是存在有之则必然,无之则必不然的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延伸,利用网络进行名誉侵权,并不能构成民事责任的免除。二原告甚至有权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因其满足转发量过500,点击量过5000的网络“寻衅滋事”罪条件。这一权利,二原告将保留。

四、被告吕银华主观上有过错

被告吕银华明知其将《断狱记》在其博客上公开发表,其中诽谤、侮辱二原告的言词必然会产生广为传播(直接阅读评论、转载、转载后点击阅读评论)的结果,被告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一种故意性质的过错而非过失性质的过错。写文并发表到博客上,是直接故意,发表到博客放任其传播,系间接故意。显然,故意性质的过错的危害性大于过失性质的过错。

五、二原告要求被告吕银华承担民事责任的说明

1、对二原告均应赔礼道歉。二原告要求:

赔礼道歉方式:由被告自书《赔礼道歉书》并经原告同意、法院审定,在被告自己注册的新浪博客“用户3781356463的博客”上公开登载30天(开始登载日必须通知原告),并允许转载、允许评论。

2、对原告王兴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元人民币。

之所以要求被告赔偿一元人民币,是因为被告《断狱记》中称原告王兴因“年轻”而没有同行收钱多,从而贬损原告的才干及专业技能不如同行,加大了对原告王兴的名誉侵害。

3、原告王兴放弃“消除影响”这一诉讼请求。

审判长,合议庭:

我们注意到,被告吕银华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到:法官也有言论自由,“只要写的是事实,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被告此语,一方面说明,被告对言论自由法治原则的极端曲解。虽然人人皆享言论自由,但对于代表国家公权决断是非的法官来说,由于具有特殊身份,还必须服从法官职业规范,不能对具体的案件和当事人加以评论。法官言论是有边界的,不能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说明,由于整个庭审没有见到银子不干净的证据,心被染黑的证据,这从反向证明:被告在歪曲事实,原告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以上代理意见,再次恳请法庭采纳。

期待法庭作出公正判决。

谢谢法庭!

                         代理人:付剑波·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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