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同案犯地位的区分其实也是确定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大小,社会危害大小等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也是防止罪刑失衡的有效措施。如何来确定同案犯各自的地位,需要大家明白的是同案犯与共犯(或者说共同犯罪中的各行为人)不是同一个概念。
同案犯应当属于在刑事实体法上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我个人认为,其概念的外延应当大于共犯。同案犯的称谓中应当包括同案对合犯和同案共犯,简而言之,就是既包括毒品犯罪中上线(卖方)和下线(买方)的关系,也包括同为上线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和同为下线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在这里上线和下线之间对作为行为客体的毒品交易行为就是买和卖的对和关系,而同为上线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或者同为下线的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则是我们通常刑法意义上的共犯。这就可以清楚的表明:在毒品犯罪领域,上线和下线之间的这种对和关系实际上就是在主体上互为交易对象,行为的目的也是分而行之,利益取得的目标相互对立,同时各自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行为手段、分工等也各不相同,而共犯则是不管共犯各行为人之间内部的分工如何,从整体上讲行为人之间对实施毒品犯罪的目的具有同一性,主观责任要素中犯意表达也有相互联络,实施毒品犯罪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也都与各行为人之间有因果关系。(考虑本人出版书的需要,此处省略有效区分毒品共犯的四种方法1.角色法;2、要素联系法;3、过程剖析法;4、要件解构法)我们清楚了同案犯的内涵以后,就可以为当事人是否构成立功情节找到辩点依据。(此文为草原狼曹春风律师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