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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拟废除嫖宿幼女罪 四川嫖宿13岁幼女案成首例

时间:2015-03-03 来源:成都商报

核心提示: 

四川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昨日,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这也是我国第一例将嫖宿幼女罪行以强奸罪判处的案例。

与此同时,长期聚焦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昨日对记者表示,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她的建议中称,“将在有关刑法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

案情回顾:

据报道,40岁出头的杨某庆是四川邛崃人,近年来当包工头赚了钱。2013年7月,杨某庆找龚某某给自己安排个女娃娃“耍”,并看中了其中的小兰(化名)。随后,杨某庆将小兰带到邛崃一家快捷酒店开房,并发生性关系。事后,杨某庆给了小兰800元。

45岁的杨某忠已离婚多年,2013年7月,杨某忠与龚某某的同伙杨某取得联系,将小兰带走,并当场给了杨某800元。随后,杨某忠在一家快捷酒店,与小兰发生了性关系。

杨某庆、杨某忠被抓获后,邛崃检方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在此案的公诉阶段,最高法曾公开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结合案情,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庆、杨某忠在明知小兰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邛崃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杨某庆、杨某忠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杨某庆、杨某忠则被判强奸罪,均获有期徒刑5年,龚某某、杨某均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获有期徒刑7年、6年。

全国人大拟废除嫖宿幼女罪

另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长期聚焦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昨日对记者表示,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她的建议中称,“将在有关刑法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

2010年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孙晓梅首次提交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去年,孙晓梅又提交了“关于将取消‘嫖宿幼女罪’列入《刑法》修正案(九)的建议。”

孙晓梅认为,与国外普遍严惩性侵儿童的做法相比,我国对性侵儿童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

孙晓梅认为,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孙晓梅还介绍,近年来实践中适用嫖宿幼女罪的案例越来越少,尤其自去年以来,在各地对于涉及到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已经基本不再适用嫖宿幼女罪,主要按照强奸罪从重量刑,“废除嫖宿幼女罪目前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个时间问题”。(记者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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