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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影响劳动者再就业?损失企业赔!

时间:2026-10-29 来源: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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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田某就职于某投资公司四年,后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双方因经济补偿金等事项产生分歧,引发争议。某投资公司通过邮件及书面的形式,通知田某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但并未向田某出具离职证明。经多次催促,田某于四个月后才实际收到离职证明。

在此期间,田某经面试后收到某科技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却在办理入职过程中因未能提供离职证明而被拒绝录用。某科技公司出具的《不予录用通知书》中载明,由于田某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中缺少最后一家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盖章原件,最终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入职手续,故取消录用。

田某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投资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因未依法按时出具离职证明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事项。

案件审理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原告田某与被告某投资公司四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投资公司向田某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25000元;某投资公司向田某支付工资差额及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书面证明不仅可以明确双方劳动关系情况,还是劳动者再次就业的重要材料。若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影响劳动者再次就业并造成损害的,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田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就已多次要求人事部门出具离职证明,但均未果。新用人单位的《不予录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田某被取消录用的原因是缺少最后一家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由此,原用人单位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导致田某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已损害了田某再就业权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田某在原用人单位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合理的求职时间等因素,法院酌定田某的损失为25000元。

法官提醒,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劳动者因企业未及时出具合法、规范的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再次就业,有权主张合理赔偿。对企业而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才能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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