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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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实践中,可能出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提出撤诉的情形。此时,从法理而言,受理案件法院应先对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性事项进行处理,然后再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撤诉申请是否合法。但是为提高司法效率,个案中也可以考虑让被告先撤回管辖权异议,然后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77页。
一、核心规则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权威观点,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处于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时原告申请撤诉的司法处理规则分为两层,包含法理标准与效率变通方案:
1. 常规法理处理规则:遵循程序事项优先审查原则。管辖权异议属于独立的程序性争议,直接决定受诉法院是否具备案件审理权限,因此受理法院应当优先审结管辖权异议,明确案件的合法管辖法院后,再由最终确定的有管辖权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定,不得直接在管辖权异议未处理完毕时准许撤诉。
2. 司法效率变通规则:为兼顾诉讼经济、减少司法程序空转,个案中允许灵活处理。若被告主动先行撤回管辖权异议,消除了案件管辖争议、确认受诉法院具有审理权限,法院可直接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简化诉讼流程。
二、司法规则评析
(一)常规规则:坚守民事诉讼程序的法理根基
1. 契合程序法定与管辖专属原则: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前提,无管辖权的法院不享有案件裁判、程序处置的职权。撤诉是重大诉讼处分行为,必须由适格管辖法院审查处理。若跳过管辖权异议审查直接处理撤诉,属于无权限程序处置,违背民事诉讼管辖基本制度,可能造成程序瑕疵。
2. 保障被告的程序抗辩权: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赋予被告的核心程序性权利,被告提出异议即代表其对案件管辖存在争议、提出程序抗辩。法院优先处理管辖争议,是尊重被告程序权利、落实程序公正的体现,避免原告通过撤诉规避管辖争议、损害被告合法程序利益。
(二)变通规则:平衡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
1. 破解程序空转的实践困境:严格机械适用先审管辖、再审撤诉的规则,会导致案件流程拉长。若原告本就无意继续诉讼,仅因管辖异议未审结而停滞程序,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变通规则通过被告主动撤异议的前置条件,简化程序流程,契合民事诉讼高效化解纠纷的价值目标。
2. 严守权利自治的边界,规避程序滥用风险:该变通规则设有严格前提,必须以被告自愿撤回管辖权异议为核心要件,法院不得主动诱导、强迫被告放弃管辖抗辩权。这一限定彻底守住了程序公正底线,避免变通规则沦为法院规避管辖审查、简化程序的工具,实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司法职权的平衡。
(三)规则整体的司法价值
该双重处理规则构建了“原则公正、例外高效”的阶梯式处理模式,是民事诉讼程序刚性与柔性结合的典型体现。一方面以法定程序为底线,维护管辖制度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程序权益;另一方面立足司法实践,通过当事人权利自治的方式简化非必要程序,有效调和了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核心矛盾,契合民事纠纷高效、实质化解的司法导向。同时,规则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处理路径,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能够有效解决实务中该类情形裁判混乱、程序适用不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