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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由“禁反言”!离职通知载明协商解除,诉讼时换理由,法院:赔20万!| 劳动法库

时间:2026-08-24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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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11日,公司的行政经理在微信上告知窦某甲:“下午好,和集团领导反馈之后,定下您的最终离职时间是10月31日,10月给您算满1个月”。

窦某甲回复:“林经理,补偿方案如何定呢?”行政经理回复:“没有补偿方案了”。

窦某甲回复:“给一个辞退的原因给我”。行政经理回复:“理由:2018年7月-2023年9月挪(占)用公司资金”。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向窦某甲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该通知书显示窦某甲的工作岗位是售后经理,工作年限为12年6个月,勾选解除原因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解除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并盖有公司的印章。

此后,窦某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窦某甲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挪用资金行为,公司出于留给其改过自新、有利于其再就业的考虑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在通知书上载明严重违法违纪,但公司并未放弃过失解除权,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明确勾选“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事后能否以劳动者存在挪用资金等严重过错为由抗辩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公司应向窦某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如下:公司向窦某甲支付经济补偿金209488.32元。

提起上诉:解除系因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且涉嫌犯罪,公司系善意解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上诉主张:窦某甲在工作中长期挪用公司资金,已超出工作过失范畴,构成故意违法犯罪。公司在解除过程中已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解除原因系挪用资金且没有补偿方案,窦某甲未提异议。通知书勾选协商一致是出于保护劳动者再就业的善意考虑,并非放弃过失解除权,不应机械适用法律判令支付补偿金。

窦某甲答辩主张:我在职期间的借款均用于公司业务,已完成审批并全部结清,不存在挪用资金行为。公司发出并盖章的解除通知书明确载明系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解除通知书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事后改变解除事由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在其出具的涉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明确勾选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现公司在窦某甲提起仲裁后主张其系以窦某甲挪用公司资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公司应向窦某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9488.3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6月18日

案号:(2026)粤08民终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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