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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5篇 一个数字决定几年刑期:犯罪数额到底怎么算?律师揭秘“雅贿”作价和股权估值的内幕

时间:2026-08-20 来源:顾小波律师

作者:顾小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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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职务犯罪辩护全流程指南】系列第25篇,面向被留置人家属,以律师视角解析犯罪数额认定的核心规则与争议焦点。系列文章持续更新,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全部职务犯罪罪名,以及监察调查、审查起诉、认罪认罚、一审二审、申诉、财产处置等全流程实战内容。

前面几期一直在讲退赃——什么时候退、退给谁、退多少。但退赃的前提是知道涉案金额。而涉案金额的认定,恰恰是职务犯罪案件中争议最大、变数最多的环节。

一个数字,直接决定刑期是五年还是十年,是十年还是无期。但这个数字怎么算出来的,很多家属直到判决下来都没搞明白。

“雅贿”作价:鉴定结论差十倍,信谁的?

先说“雅贿”——古玩字画、玉石珠宝这类特殊财物。

这类东西没有标准定价。一幅画,鉴定机构A说是真迹值一千万,鉴定机构B说是赝品值十万。同一个东西,鉴定结论差了一百倍。

法律上,雅贿的作价有一套程序:先做真伪鉴定,再做价格认定。但家属不知道的是,这个程序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第一,鉴定机构的选择。谁委托鉴定、鉴定机构有没有资质、鉴定方法是否合规——这些程序性问题如果存在瑕疵,鉴定结论就可能站不住脚。

第二,价格认定的时间基准。受贿时的价格,还是案发时的价格?一幅画收的时候值十万,案发时行情涨到一百万。按哪个算?法律上通常以收受时为基准,但具体认定中存在争议。

第三,如果当事人是“点名索要”、行贿人买单,价格认定直接按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计算。这种情况下,行贿人支付的金额就是受贿金额,不存在鉴定争议。但如果受贿人和行贿人对购买价说法不一,就需要证据支撑。

有一个案子印象很深。当事人收了一批玉石,办案单位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三百多万。律师申请重新鉴定,指出第一次鉴定在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方法上存在问题。第二次鉴定结论不到一百万。两个数字,对应的刑期差了七八年。

股权、股票、预期收益:最难算的一笔账

比雅贿更难算的,是股权和预期收益型受贿。

《解释(二)》对这类新型受贿的数额认定有专门规定:股票、股权等预期收益型受贿,已经实际获利的按实际获利认定;未实际获利的,按案发时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说白了:收了股权,已经分红了,按分红金额算受贿所得。还没分红,按案发时股价减去当初支付价格的差额算。

这里面的变数极大。一支股票,案发时价格和收受时价格可能天差地别。牛市时收的股票,案发时赶上熊市,溢价部分缩水大半——这个缩水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实打实的刑期减让。

有一个案子,当事人收受未上市公司股权,案发时该公司濒临破产,股权几乎一文不值。办案单位认为股权没有实际价值,将该项从受贿金额中剔除。但该公司后来重组成功,股权价值翻了数倍。检察院认为当初剔除不当,要求补充认定。双方争议很大。最终法院认为,案发时确实无法预见公司后来会重组,不能以事后结果倒推案发时的价值。这个认定对当事人的量刑影响有多大?少了的金额,至少减了三年。

从辩护角度看三个核心变量

处理这类案件,关注的不是数字本身,而是数字背后的三个核心变量。

第一个变量:时间基准。财产价值以什么时间为基准认定?收受时、案发时还是判决时?《解释(二)》对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认定采用“实际获利”或“案发时溢价”两个标准。股票在案发时的价格是确定的,但股权、期权等非上市资产的价值认定要复杂得多。

第二个变量:鉴定程序的合规性。“雅贿”作价高度依赖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有没有资质、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是否存在矛盾——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鉴定结论被推翻或重新鉴定。而重新鉴定的结果,可能和第一次截然不同。

第三个变量:举证责任的分配。犯罪数额的举证责任在办案机关,但当事人对财产合法来源的证明责任同样重要。你能拿出合法来源的证据,这部分财产就不会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拿不出证据,就可能被推定为违法所得。

最后说几句

犯罪数额的认定,不是一道数学题,是一道法律题。同样的财物,用不同的方式认定,结果可能相差悬殊。这就是为什么案件中反复强调证据和程序——不是抠字眼,是一个数字背后是实打实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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